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 ||
采购单位 |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18年08月06日16:49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8年08月06日09:00至2018年08月10日17:30 | ||
招标文件售价 | ¥8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19号三楼) | ||
开标时间 | 2018年08月28日15:00 | ||
开标地点 |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13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聂大为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侯丽文****-******* | ||
代理机构名称 |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19号三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聂大为****-******* | ||
附件: | |||
附件1 | *******BCFB06A8EC6C244C415BE66"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下载">招标公告.pdf |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TYHTGAJ-2018-CG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大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地址: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联系方式:侯丽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聂大为****-*******
代理机构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19号三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共分为两包,一包:智能物证管理室建设;二包:综合实验室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运输(含运输保险费)、损耗、免费装卸、安装、调试、检验、试运行、技术协助、交付使用、保险、相关资料、保修期责任、售后服务以及伴随服务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二)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投标人经营范围须满足本项目采购内容。(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06日 09:00至2018年08月1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19号三楼)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18年08月06日至2018年08月10日(节假日除外),9:0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08月10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报名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19号三楼。
(四)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近一年内为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经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6、企业近一年内的纳税证明(经税务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等的纳税证明材料);
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截图。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注册成立不足1年的法人,须提供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的缴纳社保资金凭证和纳税证明材料。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贰份,A4纸),资料不全者,不予接受。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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