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2018年7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灵台县2018年7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根据我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和市大气办发布的2018年7月份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排名情况,7月份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为31天,优良天数23天,空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4.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24,在全市7县(区)中排名第5位。

在六项监测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50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64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21.9%;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33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37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10.8%;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0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9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1%;二氧化氮浓度均值为6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8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25%;一氧化碳浓度均值为0.5毫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0.5毫克/立方米持平;臭氧浓度均值为140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55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9.7%。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我县城区环境空气各污染因子浓度值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灵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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