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7、18、19号拱板屋面散粮仓改造工程监理服务、梧州市粮食局粮油监督检测站业务用房监理服务(项目编号:WZZC2018-C3-00394-XGZX)质疑答复函

关于17、18、19号拱板屋面散粮仓改造工程监理服务、梧州市粮食局粮油监督检测站业务用房监理服务(项目编号:WZZC2018-C3-00394-XGZX)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铁军

联系电话:136*****603

你司关于17、18、19号拱板屋面散粮仓改造工程监理服务、梧州市粮食局粮油监督检测站业务用房监理服务(项目编号:WZZC2018-X1-00122-XGZX)的质疑函,我司于2018年8月1日收悉,针对你司提出的问题,我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根据公告,因有效磋商供应商只有2家使得本项目的采购明显缺乏竞争,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五、磋商与评审20.4.3磋商小组委员会按分工开展评审工作:(6)经磋商后,磋商小组将根据规定要求所有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或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磋商小组评比的最终依据”。在有效磋商供应商只有2家且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采购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为何仍要进行二次报价?

答复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五、磋商与评审20.4.4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和评分、评审结论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磋商小组在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尚未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即通知资格性审查合格的各磋商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在拆封二次报价前,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进行符合性审查,遂提醒磋商小组,磋商小组马上进行了纠正,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经评审只有2家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合格。

质疑事项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该通知内容,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答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并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补充通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本通知所述的是“可以继续”进行评审,但并未规定必须要继续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因有效磋商供应商只有2家使得本项目的采购明显缺乏竞争,经征求采购人代表意见后,决定本采购项目重新采购。

质疑事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工程废标公告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后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重新采购公告,我公司未有充分的时间维护我方受损害的权益,是否合理?

答复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 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因此,本项目结果公告已满足一个工作日的要求,符合法规规定。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在发布废标公告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

综上述,你司所提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你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你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函复。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理服务 业务用房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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