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具备相关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须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卡复印件或政府采购网站后台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3.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声明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参与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情形(须提供声明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 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须提供通过以下5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①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 ④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 ⑤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外企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