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核代理机构备案招标公告
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核代理机构备案招标公告
关于开展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代理机构备案的公告
招标公告
为做好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资金,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
一、建立名录库的方式:
在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开报名征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随机抽签确定进入名录库;若入围造价咨询机构多于20家,则以随机抽签决定20家入库名单,若不足20家,则按实际确定入库名单。
二、进入我县名录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要求:必须在福州地区注册(并在建设部门备案),或在福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已在福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2)人员配备及技术力量结构: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附资质概况),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注册造价师在10人以上,能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广播有线电视等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
(3)入围前三年内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4)入围前三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造价人员未因造价咨询被追究刑事责任。
(5)此前未被我县有关部门禁入闽侯市场的。
(6)注册资金及业绩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近三年工程咨询累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7)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三年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
(8)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9)接受我方提出的审核收费标准、审核时限、法律责任等要求。
三、入围造价咨询机构在12月20日前向闽侯县财政局基建科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资料请封存):
(1)申请报告
(2)在福州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证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6)企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7)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和违规执业行业证明
(8)税务机关纳税证明文件
(9)审核收费标准、审核时限、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
造价咨询机构对所提交申请入围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申请入围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入围,已入围的清出入围名单,并禁入我县市场。
四、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局有关部门对入围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五、经审核合格的造价咨询机构名单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并接受举报和投诉,公示期为10天。
六、由闽侯县财政局与入名录库机构签订《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咨询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合同样本
造价咨询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闽侯县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闽侯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决定将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预决算审核工程委托给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闽侯县发生的财政性投资项目。
2、 服务类别: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决算审核。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08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10月24日终结,合同期限实行一年一定。针对每个具体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咨询人同意按以下时限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预算项目送审价(下同)500万元以下,5天;501-2000万元,7天;2001-5000万元,10天;5001万元以上,15天;结算项目送审价(下同)500万元以下,15天;501-2000万元,20天;2001-5000万元,25天;5001万元以上,30天。对于送审项目资料,须派人到闽侯县财政局接收并组织力量应委托方要求在最短时限内(含节假日)完成送审项目审核任务。咨询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完成的,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按逾期1天900元计算,最高至该单审核费为止)直至终止本合同。
七、 送审项目采取随机抽签选定咨询人审核,项目不分金额大小按抽取顺序由第一入围咨询人承办,对于咨询人一次不承办的,取消委托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八、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的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以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限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百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村。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定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和闽侯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依据以及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和委托人提供的“委托审核工作备忘录”等。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以工作通知单的方式将每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送达给咨询人,并当即提供所需的工程造价相关材料,由咨询人当场签收。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项目审核费按单项送审金额、基本付费额、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审核付费额=基本付费额+特殊要求补助费。审核付费采取分段累计办法。
(一)、基本付费额=送审金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
1、送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额按送审额1.2‰计算确定。审核费用额在900元以下按900元计算。
2、送审金额501-2000万元的部分,基本付费额按送审额0.7‰计算确定。
3、送审金额2001-5000万元的部分,基本付费额按送审额0.5‰计算确定。
4.送审金额5001万元以上的部分,基本付费额按送审额的0.3‰计算。
5.钢筋抽筋审核付费标准:按实际抽筋(分段计费)每吨3—5元计算(300吨以下每吨按5元、301-800吨每吨按4元、801吨以上按3元)。
(二)、特殊要求补助费:
核减额在5%(不含5%)—10%(含10%)按核减额0.5%确定,核减额在10%(不含10%)以上按核减额1%确定。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方按年度对咨询人审核业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报告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委托方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3%以上的,委托方扣减该项目全部审核费用,造成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委托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造价咨询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送审稿)
闽侯县财政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闽侯县有关规定以及《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增量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作为闽侯县造价咨询入围中介机构,特向贵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及闽侯县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2、本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本机构及工作人员,不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闽侯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参与摇号,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造价咨询,接受委托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5、有关本机构资质条件、执业人员和范围等发生变化影响到造价咨询质量的,及时告知。
6、受托后,独立按时完成造价咨询工作,不无故放弃造价咨询工作和擅自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7、在造价咨询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收受当事人的钱、财、物。不单独与业主接触,不向外透露有关项目造价咨询内容,不做有可能影响到造价咨询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行为。
8、对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本机构在收到委托方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工作成果进行修正或做出书面答复。
10、因违反上述承诺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增量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愿意接受取消在闽侯县造价咨询资格,贵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处罚,并按规定登记和上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 贵单位可按规定上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触犯法律,我单位(公司)将负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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