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委发〔2018〕87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人才高地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保障)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它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安居、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补并举的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体系。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置为人才公寓配租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高层次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分担机制。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由同级财政承担;主城区、新城区、徐州技术开发区按1:1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规划、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统筹推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发放,人才安居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人才安居保障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工作;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申请人不动产查询和登记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履行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相关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安居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年审、退出机制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A类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可选择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人才公寓其中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月,不设租赁补贴年限;
申请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3年内免收租金。
第七条 B类高层次人才安居方式和政策标准如下: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8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4000元/月,租赁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
申请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3年内免收租金。
第八条 C类高层次人才安居方式和政策标准如下: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6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3000元/月,租赁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
申请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3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自主创业和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保障标准安居。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购买自用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2至4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和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居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意见》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并持有“彭城英才卡”;
(二)在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登记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复印件,自行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审核,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照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准入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市)区房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资格复审。市、县(市)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用人单位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四)资格公示。市、县(市)区房管部门对符合高层次人才安居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市)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高层次人才安居方式及标准,同时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备案证明上加盖“徐州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专用章,向申请人核发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资格证,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高层次人才安居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市、县(市)区房管部门共同签订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协议,明确安居方式与标准、住房信息、补贴发放形式、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三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本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房源为人才公寓。按照“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运作、配套齐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市场运作为主;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分散建设为主;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市场收购(租赁)、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单位自建等方式,筹集安居保障房源。
第十七条 市主城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房源筹集,由市统一政策,分区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园区、驻徐高校以及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要,按照建设程序投资建设人才公寓,并自行组织分配和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配套设施、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总量和布局,做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并同步配套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精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备,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标准的安居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才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高层次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监督等功能。各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实时动态掌握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以及人才公寓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租赁补贴或人才公寓安居保障服务的,实行年审制度。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高层次人才安居协议的约定,向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提交高层次人才在岗情况、租赁补贴或人才公寓保障情况等年审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或人才公寓安居保障服务;不再符合条件的,终止申请人安居保障资格。自资格终止次月起退出安居保障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首次在徐所购住房产权为个人和政府共有,并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共有产权和购房补贴金额。
第二十四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期满后,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徐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按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由市、县(市)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未满5年,终止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高层次人才安居协议的约定,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并上交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高层次人才凭市、县(市)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证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享受安居保障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待遇。原用人单位应配合新的用人单位向市、县(市)区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高层次人才安居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申报相关工作。对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居保障退出机制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安居待遇的;对未按规定配合退出人才公寓或退回补贴的,纳入个人和单位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房管局承担。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才 徐州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