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德惠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德惠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和德惠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不断开创幸福德惠建设新局面,奋力谱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听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 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六条 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市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七条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第八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九条 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五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可按照市长安排,由其他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七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式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缩减审批流程,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二十一条 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绿水青山黑土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留痕管理,并组织法制、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定和制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工作协调,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及时报长春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及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确认无效等处理。
市政府及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和德惠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市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十七条 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阅批重要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省和长春市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实行重点工作台账管理,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和督查计划。市政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须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
第四十三条 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将督查结果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九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第四十六条 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 ”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八条 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市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德惠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通报、研究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市政府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及德惠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市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市政府党组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情况须及时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及德惠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讨论决定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研究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方案一经市长审定不再临时增加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主要议题是:通报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市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市政府多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着眼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请市长出席。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十七条 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市政府会议。市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过本单位党组会、局务会、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属部门事权事项,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市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六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机构综合把关。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市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第六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审核,报市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市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未经核准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省政府或省政府部门、长春市政府或长春市政府部门已经设置并在我市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进行协调的;市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省政府或部门、长春市政府或部门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市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省、长春市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上级明确要求由市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知。
第六十六条 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长春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国务院、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已经撤销,在我市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第六十七条 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第六十八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第六十九条 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第七十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第七十一条 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及德惠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第七十三条 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市政府,并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各乡(镇)政府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离开本市休假、学习,须按规定分别向长春市委市政府、德惠市委报告。副市长出差,离开本市休假、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德惠市委备案,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乡镇、(街)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提前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七十四条 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长春市委、德惠市委八项规定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七十六条 弘扬求真务实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省委、长春市委和德惠市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第七十七条 改进调查研究。深入群众,考察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安排每周四到基层调研。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七十八条 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德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府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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