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未列品种集中招标公告
国家基本药物未列品种集中招标公告
受医疗机构委托,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天津未列品种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天津未列品种集中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TJMP-2009-2
二、集中采购范围
未进入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2009年度已中标的药品通用名但未包含的部分剂型。
三、领取集中采购文件时间及地点
200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46号窗口。
领取集中采购文件时须持有加盖公章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集中采购机构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tjypcgzx@163.com
传真:022-********
天津市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已于年初完成,并自4月起在全市实行采购,在全市9城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社区基本药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在我市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现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在我市历年无企业投标品种进行补充集中采购,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充分体现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的原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采购方式
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同一标的下不能构成3家有效投标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转为竞争性报价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
三、采购范围
对未进入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27种国家基本药物进行集中采购。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7种,中成药10种。对于2009年度已中标的药品通用名但未包含的剂型共计42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4种,中成药28种,一并实施采购。列入目录的药品继续实行按剂型集中采购模式运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免疫计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不在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之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价原则及评审方法
(一)报价原则
所投品种的报价为最终报价,执行期内不得高于该最终报价。按照天津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药品的报价核定出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和天津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即报价不高于国家和天津市发改委公布的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除以1.15后的计算值。
报价为包含药品本身价格、配送费用等所有税费在内的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二)评审方法
1、公开招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本次采购将加大药品质量分权重,按照评标因素及标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质量、价格、科技水平、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评标时,各评委独立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每一投标药品分别进行逐项打分,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评委对该投标药品的打分,对各评委每一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取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该投标药品的得分。
2、竞争性报价
竞争性报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首先根据投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因素进行打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品种。对于没有构成公开招标且经批准转为竞争性报价的品种,其投标时的报价即为竞争性报价,不进行再次报价。
3、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品种,在保证采购药品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由评审专家与供应商进行品种的价格谈判。
五、中标结果的产生原则及方法
采购人授权评审专家确定中标或成交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产品确定一个中标品种。
1、公开招标
按照规定的评分因素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药品;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药品;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客观指标因素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药品。
2、竞争性报价
经过对投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因素进行打分后,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
在保证采购药品质量和服务前提下,经谈判价格合理的品种确定为成交品种。
六、采购结果的复审
经过汇总采购候选品种,对评审结果中出现的质量及价格异常等问题,评审委员会将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
七、中标结果的执行
1、零售价核定与管理。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协助中心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签订购销合同。医药购销双方须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签订并依法执行合同。合同签订至2010年6月30日止。采购周期将不排除视执行情况予以调整的可能。
3、网上采购、配送与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就成交品种实行网上采购。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配送企业须为2009年度审核合格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企业或渠道采购。医疗机构的结算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4、加强执行过程中的诚信管理。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配送商的日常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管理与监督,对配送商的服务与效率进行评估。
5、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结算“两票制”模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都要积极配合“两票制”采购模式的推行。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两票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八、组织管理及监督管理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及其中心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参与和实施。
2、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作为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交易平台,具体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和日常网上采购平台的服务。采购不再收取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费。
3、由市纠风办牵头,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监督委员会,分别对药品品种选择及价格确认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4、对于投标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恶意投标、违规撤换相关材料、成交后不严格履行合同等,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依照《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九、解释权
本方案适用于本次补充采购,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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