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辆车转让(第三次)转让招标公告
3辆车转让(第三次)转让招标公告
(第三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兰州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车辆(不包括车辆牌号)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标的序号 | 车牌号 | 品 牌 型 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检验有效期至 | 挂牌价 (万元)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甘A20242 | 五菱LZW64078BAF | 2013.10.21 | 2015.10 | 1.80 | 2.00 | |
2 | 甘A20234 | 五菱LZW64078BAF | 2013.10.21 | 2015.10 | 1.80 | 2.00 | |
3 | 甘A25101 | 陆地巡洋舰ITMHX051 | 2013.8.16 | 2019.8 | 61.65 | 2.00 | |
整体转让优先,挂牌价65.25万元,整体竞买保证金6.00万元。 |
二、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三、受让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成交后3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18年8月15日—8月28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登录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上传资质文件等报名材料扫描件。
4.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付清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车辆登记变更保证金,在办理完成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5.转让方将依据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的时间顺序,安排受让方办理车辆移交及车辆变更登记所需相关手续。车辆移交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发生事故、丢失、损毁、无法转移登记至异地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提车后15个工作日内须自行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应按照10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如因转让方原因无法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及时退还车辆,转让方退还已付成交价款,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解决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托运、二手车交易发票、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税费。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
8.受让方如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9.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资产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经理189*****979邓经理139*****020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微信 号:gscq2013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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