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那陈镇中心学校备用发电机采购项目(KWAZ2J2018668)质疑答复函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那陈镇中心学校备用发电机采购项目(KWAZ2J2018668)质疑答复函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那陈镇中心学校备用发电机采购项目(KWAZ2J*******)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玉林市大南路三号

联系人:刘坚安

联系电话:********648

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8月7日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对那陈镇中心学校备用发电机采购项目(KWAZ2J*******)采购结果质疑函。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为政府采购,贵司在2018年8月3日发出废标公告,公告第七大点第1小点“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竞标文件中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 未按照采购文按第五章“竞标文件格式”提供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格式)”的要求填写,不满足采购文件“五 评审与谈判20.无效竞标(3)条款”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显然违规违法。我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已通过相关资格审查进入第二轮报价,并当场递交低价说明,不存在不通过符合审查的情况。况且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也不属于公告中废标的理由“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范围内。因此我司应为本次招投标的中标候选人。

事实与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之一的,应于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我司明显没有违背上述法规,贵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应当尊重相关法律,宣布我司中标。

请求事项,鉴于上述理由,请求贵单位依法给予书面回复,并对招标结果进行澄清或修改。

答复:本项目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招标采购情形”的规定。谈判小组评审时贵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但在确认成交人的过程中发现贵公司竞标文件中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缺少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按照采购文按第五章“竞标文件格式”提供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格式)”的要求填写,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贵单位并非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存在未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也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本项目废标,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不成立。

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6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备用发电机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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