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招标公告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招标公告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招
商
文
件
招商人: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代理机构:四川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第四章投资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39
第五章投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0
第一章 招商公告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国土资发〔2014〕494号)、《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拟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方式择优选取社会投资人全额投资、全程实施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一项目区涉及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4个乡镇约20个村(具体根据各乡镇农户自愿报名参与情况确定)。
(三)项目规模: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拟自愿报名参与农户约950户3200人,预计拆除房屋面积约98000平方米,建成约3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建新区),预计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面积(项目规模)约750亩,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约500亩(具体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
(四)投资建设内容:
1、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和本项目招商合同要求,负责前期调查摸底、立项勘测、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拆旧复垦施工方案)编制、拆旧地块引导、拆旧地块拆除复垦(含根据新要求的耕地质量提升工程)、竣工测绘、在线备案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立项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并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负责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负责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同时负责筹集与支付参与农户旧房拆除(含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助、拆旧区土地复垦费、过渡安置费、建新区占地补偿(含青苗、附着物、杆管线搬迁等补偿)、农户新建房屋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项目立项、勘测、规划、测绘、验收等技术服务及管理费用,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等费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工作经费以及投资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保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含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
(六)工期要求:项目工期540日历天(以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至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止)。
(七)招商主体: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八)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一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投资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投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投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 贰 家,联合体之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明确牵头人,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四)投资申请人及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五)具备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六)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无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日为准);省外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七)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级别贰级及以上,具有有效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项目开工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含称号)。
3、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三、控制价
(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中载明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回购,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单价最高限价为22.00万元/亩。
(二)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6.66%。
注:控制价中已包含完成所有投资建设内容的全部费用。
四、报名及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本项目不接受现场及任何形式的报名。
(二)《招商文件》的获取:由潜在投资申请人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www.zgda.gov.cn)和上自行下载。
五、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
(一)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投资申请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10时00分止(北京时间)。
(二)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三)递交地点: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大安区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
(四)投资竞标申请书必须在2018年9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密封或标注错误的投资竞标申请文件,招商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招商不接收邮寄的投资竞标申请书。
六、发布招商公告媒体
本招商公告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www.zgda.gov.cn)、、华西都市报、自贡日报媒体发布。
七、与本次招商有关联系方式
招商人: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
联系人:钟先生、袁先生
电话:****-*******
招商代理机构:四川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大道普润产业园区生产资料交易中心A5区3楼59号
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
2018年8月17日
第二章 投资申请人须知
一、投资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
2 | 项目地点 及规模 | 1、项目建设地点:一项目区涉及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4个乡镇约20个村(具体根据各乡镇农户自愿报名参与情况确定)。 2、项目规模: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拟自愿报名参与农户约950户3200人,预计拆除房屋面积约98000平方米,建成约3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建新区),预计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面积(项目规模)约750亩,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约500亩(具体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 |
3 | 投资建设内容 | 1、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和本项目招商合同要求,负责前期调查摸底、立项勘测、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拆旧复垦施工方案)编制、拆旧地块引导、拆旧地块拆除复垦(含根据新要求的耕地质量提升工程)、竣工测绘、在线备案、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立项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并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负责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负责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同时负责筹集与支付参与农户旧房拆除(含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助、拆旧区土地复垦费、过渡安置费、建新区占地补偿(含青苗、附着物、杆管线搬迁等补偿)、农户新建房屋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项目立项、勘测、规划、测绘、验收等技术服务及管理费用,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等费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工作经费以及投资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保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
4 | 项目计划 总投资 |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含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 |
5 | 项目工期 | 项目工期540日历天(以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至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止)。 |
6 | 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价计算方法 | 1、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70%(含)以内面积部分招商人按照中标投资申请人中标的回购单价支付回购费用。 2、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70%(不含)以上面积部分招商人按照中标投资申请人中标回购单价的50%支付回购费用。 3、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计算方式: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面积。 |
7 | 项目资金支付 | 1、资金构成: (1)指标回购资金(X)=Y(亩)×Z(万元/亩) Y--项目取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Z--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中标单价; (2)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W)。 2、支付条件:以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前提。 3、支付方式: (1)X:支付期限24个月,按3:4:2:1方式支付;(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付30%, 12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8个月后10日内付到90%,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2)W:支付期限24个月,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以双方共同认定的初步结算金额为准付40%,6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2个月后10日内以政府审计报告决算金额为准付到97%,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
8 | 项目推进 | 依据自府函〔2014〕106号文规定,“深化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先实施,后申报”模式实施,项目的推进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和参与农户意愿,实施完成后申请验收。 |
9 | 控制价 | 1、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中载明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回购,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单价最高限价为22.00万元/亩。 2、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6.66%。 注:控制价中已包含完成所有投资建设内容的全部费用。 |
10 | 竞标保证金 | 1、竞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2、缴纳方式:投资申请人(若为联合体,仅须牵头人)将竞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招商人指定账户,竞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投资申请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24:00前。 开户名: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帐号:1051 0120 0000 01080 竞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竞标保证金是否缴纳,以开标时招商人提供的竞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3、本项目只接受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竞标保证金,转账或电汇时须在附加信息处注明该项目名称及用途。 4、未中标投资申请人的竞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其基本账户(返还时,未中标投资申请人开具收据)。 5、中标投资申请人的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转为项目建设准备金。 |
11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投资申请人中标后,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一项目区全部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后10日内无息退还至投资申请人基本账户。 |
12 | 投资申请人数量要求 | 符合招商公告资格内容条件的均可参加。符合条件的投资申请人达到3家(含3家)以上才能开展招商活动(即评标),否则本次招商终止。 |
13 | 现场踏勘 | 本次开招商不组织现场踏勘。投资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考察,一切费用由投资申请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资申请人自行负责。 |
14 | 投资竞标申请书有效期 | 从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算起60日历天。 |
15 | 投资竞标申请书份数 | 投资竞标申请书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投资申请书电子版(U盘)1个)。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电子文档随正本一同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资申请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
16 | 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 | 递交地点: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大安区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 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 9月10 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
17 | 投资竞标申请书评审时间 | 2018年 9月10 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
18 | 评标方法 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详见第七章4.4综合评分表) |
19 | 特别说明 (项目建设准备金缴纳与使用) | 1、本项目招商实行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制,投资申请人递交投资申请书时须书面承诺缴纳项目准备金金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承诺书 格式12)。 2、中标投资申请人须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承诺金额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至缴纳竞标保证金账户。中标投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不予退还。 3、经招商人确认项目建设准备金缴纳到位后,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招商合同。招商合同签订后,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建立共管账户,并将项目建设准备金全部转入共管账户作为共管资金。项目实施时优先使用共管资金,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4、项目建设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为本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内容涉及的相关费用。项目建设准备金由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共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使用准备金时,须经招商人审核后凭双方印鉴支取方可使用。 |
20 | 特别说明(补助补偿及奖励标准) | 1、补助补偿:按照自府函〔2014〕106号、大府发〔201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0元/户,农户签订挂钩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奖励7000元,签订协议后90日内搬迁并交原房拆除再奖励8000元,超出90日不搬迁,每逾期1天扣1000元,扣完为止。 |
21 | 特别说明(风险承担) | 1、项目规模。项目拆旧规模750亩为预计数;项目推进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对项目区凡符合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农户均可申请参与,参与农户有可能增加或减少,拆旧复垦规模及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最终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为准。项目规模低于750亩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规模超出750亩10%以上部分,须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际完成拆旧规模和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项目立项验收。依据自府函〔2014〕106号文规定,“深化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先实施,后申报”模式实施,即先实施后立项模式实施,项目实施后由投资人申报立项,若因不能及时立项验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3、税费。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中标后,若为大安区以外企业,涉及所有的税费均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大安区缴纳。 |
22 | 特别说明(参与农户补助资金支付) | 按大府发〔2017〕39号文件规定和《招商合同》约定执行。 |
23 | 特别说明(项目估算投资) | 项目估算投资内容包括支付参与农户旧房拆除(含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助、拆旧区土地复垦费、过渡安置费、建新区占地补偿(含青苗、附着物、杆管线搬迁等补偿)、农户新建房屋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项目立项、勘测、规划、测绘、验收等技术服务及管理费用,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等费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工作经费以及投资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完成所有投资建设内容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指标回购资金中。 |
24 | 特别说明(质量标准) | 耕地复垦质量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含基础及配套设施)质量标准达到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达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要求。 |
25 | 特别说明(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1、投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建新区进行规划、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建房委员会同意,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2、投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预算清单编制原则: (1)设计图纸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 (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年)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4)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5)川建发[2011]6号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6)自建价发〔2018〕10号自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自贡市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7)川建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8)材料按《自贡建设》2018年6期不含税中间价格计算。 3、预算清单编制完成后送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以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执行中标投资申请人中标下浮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须与招标控制价一致,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确定中标投资申请人中标单价和合同总价,由投资人组织实施。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按招商文件要求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招商文件第八章),《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招商合同》的组成部分。 4、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单独结算,最终工程结算以政府审计决算为准。 |
26 | 特别说明(招商代理费) | 招商代理费(9.5万元)由中标投资申请人支付给招商代理机构,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
27 | 特别说明(项目审计) | 由招商人会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人编制项目送审资料,报大安区审计局审计。 |
二、总则
2.1适用范围
本《招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商所叙述的项目。
2.2合格的投资申请人
合格的投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 具备第一章招商公告投资申请人资格要求。
2.2.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2.3《招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资申请的全部费用。不论招商的结果如何,招商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4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2.4.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资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竞标。
2.4.2两家以上的投资申请人不得在本项目招商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资竞标申请书作无效处理。
3.1.1《招商文件》是投资申请人准备投资竞标申请书和参加投资申请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招商文件》用以阐明招商项目所须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商投资申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招商公告;
第二章 投资申请人须知;
第三章 投资竞标申请书格式;
第四章 投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五章 投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招商项目要求;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3.1.2招商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招商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3.1.3 投资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资申请人没有对《招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资申请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将被拒绝。
3.2招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1 在投资申请截止时间前,招商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3.2.2 招商人对已发出的《招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商文件》要求的提交投资竞标申请书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将以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资申请人,由潜在投资申请人在网站上自行查阅、下载。投资申请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的由投资申请人自行负责。
3.2.3 任何对招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均为《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4 投资申请人要求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资申请截止日15日前按《招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招商人。
3.2.5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布的时间距离投资申请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商人将相应延长投资申请截止时间。
3.3.1 本次公开招商不组织答疑会,投资申请人提出的与本次招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商人。
3.3.2 招商人向投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项目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商人现有的并能让投资申请人利用的资料。招商人对投资申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3.3本次公开招商不组织现场踏勘。投资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考察,一切费用由投资申请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资申请人自行负责。
4.1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语言
4.1.1 投资申请人提交的投资竞标申请书以及投资申请人与招商人就有关投资申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资竞标申请书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资申请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格式文件),否则相关资料可认定为无效。
4.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资申请人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将作为无效处理。
4.2 计量单位
除在《招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 投资申请货币
本次招商项目的投资申请均以人民币报价。
4.4联合体投资申请
4.4.1本次招商活动接受联合体申请。
4.4.2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 贰 家,联合体之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明确牵头人。
4.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出现此类情况,其投标或与此有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4.5知识产权
4.5.1 投资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资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5.2 招商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4.5.3 投资申请人如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资竞标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资申请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商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5.4 如采用投资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资申请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4.5.5 投资申请人须将投资竞标申请书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招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申请人应按照《招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资竞标申请书,投资申请人编写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体协议(格式10);(非联合体的不提供)
(2)投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7);(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3)投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投资申请承诺函(格式2);
(5)竞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6)报价表(格式3);
(7)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4)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格式5);
(8)2015- 2017年度财务状况表复印件,2018年新成立公司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9)投资申请人2017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格式6)原件或2017年任意时间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0)投资申请人及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书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原件(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1)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无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函(以投资申请截止时间为准);省外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
(12)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格式8);
(13)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格式9);
(14)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承诺书(格式11);
(15)项目业绩证明(格式12)
(16)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
(17)其他有利于招商人或者投资申请人认为须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若有则提供)。
4.7.1 投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商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资竞标申请书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因投资竞标申请书格式形式不规范或者内容不齐全导致无效的风险由投资申请人自行承担。
4.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资竞标请书由投资申请人自行编写。
4.8竞标保证金
4.8.1 投资申请人参加竞标申请时,必须提交竞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资申请的一部分;投资申请人应将提供银行转账、电汇凭证复印件,装订在投资竞标申请书中作为已缴纳的凭据。
4.8.2投资申请人所交纳的竞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4.8.3未中标投资申请人的竞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其基本账户(返还时,未中标投资申请人开具收据)。中标投资申请人的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转为项目建设准备金。
4.8.4投资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竞标保证金退还延迟,招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投资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将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竞标保证金时限之内。
4.8.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资申请人在提交投资竞标申请书截止时间后撤回投资竞标申请书的;
(2)中标投资申请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包括不按规定时限领取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由于中标投资申请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商文件》的规定与招商人签订合同;
(4)投资申请人在投资竞标申请书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投资申请人与招商人或其他投资申请人恶意串通的;
(6)投资申请人在招商活动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
4.9投资申请有效期
4.9.1 投资竞标申请书有效期60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4.9.2 特殊情况下,招商人可于投资申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资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资申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竞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资申请有效期的投资申请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招商活动。同意延长投资申请有效期的投资申请人不能修改其投资竞标申请书,关于竞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资申请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4.10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印制及签署
4.10.1 投资竞标申请书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投资申请书电子版(U盘)1个)。投资竞标申请书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投资竞标申请书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注明项目名称和投资申请人名称(详见第三章格式1),投资竞标申请书不齐全者将做无效投资竞标申请书处理。
4.10.2 若正本与副本内容出现差异时,则以正本为准。
4.10.3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修改、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等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将视为无效投资竞标申请书。
4.10.4 投资竞标申请书正本必须使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逐页加盖投资申请人单位鲜章。投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盖章若不满足要求,将被视为无效投资竞标申请书。
4.10.5 全部投资竞标申请书必须无钉左侧胶装,投资竞标申请书须统一使用A4幅面纸,逐页编目编码以方便评标专家查阅,否则将有可能视为无效。
4.10.6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电子版须包含本招商文件第二章“ 4.6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组成” 的全部内容,并?作为PDF格式文件拷贝到空白U盘中;投资申请人递交的电子版须与纸质版正本一致,不得出现内容不齐全、模糊不清等任何情形。
注:投资申请人电子版制作的参考方法:投资竞标申请书纸质版正本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毕后(签字盖章完毕并检查无误),先按页码逐页(包括封面)进行彩色扫描,扫描完成后再将纸质版正本胶装成册,扫描形成的图像文件依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文件。
4.11 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密封和标注
4.11.1 投资申请人应将其投资竞标申请书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投资申请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否则招商人将有可能拒收其投资竞标申请书。
4.11.2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电子文档随正本一同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资申请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4.11.3在密封袋封面上注明内容如下: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投资竞标申请书 年月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资申请人(盖章): |
4.11.4 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商人对投资竞标申请书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资竞标申请书,招商人将予以拒绝。
4.12投资竞标申请书的递交
4.12.1 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的地点、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招商公告”,投资申请人应在投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将投资竞标申请书送达开标地点。
4.12.2 推迟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截止日期的,按招商人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发布更正公告中规定的时间递交。
4.12.3 招商人将拒绝接收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资竞标申请书。
4.12.4 本次招商不接受邮寄的投资竞标申请书。
4.13投资竞标申请书的修改和撤回
4.13.1 投资申请人在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后可对其投资竞标申请书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资竞标申请书的组成部分。该通知须经正式授权的投资申请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投资申请人在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资竞标申请书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资竞标申请书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13.2 投资申请人对投资竞标申请书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该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资竞标申请书”字样。
4.13.3 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投资申请人不得对其投资竞标申请书进行任何修改。
4.13.4 投资申请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投资竞标申请书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资竞标申请书,否则其竞标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注:投资申请人对其递交的投资竞标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1开标会程序
5.1.1招商人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资申请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5.1.2开标时,招商人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5.1.3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招商工作人员,宣布参加投资申请的投资申请人名单;
(2)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由现场监督人员或者投资申请人对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宣布检查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
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招商代理机构按任意顺序对投资申请人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当众进行拆封唱标,宣读投资申请人名称、投资申请报价、项目工期等,并加以记录。
唱标时,“投资竞标申请书”出现不符合招商文件限价要求的,投资竞标申请书作为无效处理。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资申请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唱标完毕,如投资申请人代表对宣读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投资申请人代表应立即退场。评标委员会将按评审标准对投资申请人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分。
5.2评标程序及定标原则(详见第七章 评标办法)
5.3.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招商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3.2 《中标通知书》对招商人和投资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商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3中标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满,如无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招商人向中标投资申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投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投资申请人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投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该中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5.3.4投资人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应该作为无效投资申请处理或者有招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商人在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投资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开展招商活动。
5.3.5中标结果将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华西都市报、自贡日报媒体发布。
6.1签订合同
6.1.1 中标投资申请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承诺金额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至缴纳竞标保证金的账户。经招商人确认项目建设准备金缴纳到位后,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求签订招商合同。投资人逾期不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或不按照承诺的缴纳金额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或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招商合同,均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1.2中标投资申请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招商人重新招商。
6.1.3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招商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招商人重新招商。在签订合同前,招商人有权对投资人投资竞标申请书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投资竞标申请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投资竞标申请书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2 合同分包
除招商文件有明确约定外,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及转让。
6.3 招商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招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增加合同标的。
6.4 履约保证金
投资申请人中标后,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一项目区全部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后10日内无息退还至投资人基本账户。
6.5 履行合同
6.5.1 投资人与招商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6.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1 投资申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资申请人参加投资申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资申请人;
(3)与招商人、其他投资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招商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商过程中与招商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申请人,属于不合格投资申请人,其投资申请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7.2 保密
7.2.1有关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都不得对外透露。
7.2.2 投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其报价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2.3 招商人将指定专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全部联系工作。
八、项目资金支付
格式1 投资竞标申请书封面格式
投资竞标申请书
项目名称:
投资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申请承诺函
致:
我方已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招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投资申请。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资申请人全称;若为联合体申请,填写联?体双方全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资申请的有关事宜。
1、我方对所提交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招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的所有要求,在项目工期日历天内(以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至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止)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
3、我方同意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缴纳人民币 (大写:)的竞标保证金。并且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竞标保证金:
我方在递交投资申请书截止日起有效期(从投资竞标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算起 日历天)内撤回投资申请;
我方不按规定时限领取中标通知书;
我方不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
我方在投资申请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愿放弃中标;
我方在投资申请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商文件》要求与招商人签订合同;
我方在投资竞标申请书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我方与招商人、其他投资申请人恶意串通的;
我方在招商活动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此有不清楚、误解以及对《招商文件》内容质疑的权利。
5、我方完全理解招商人不一定将最低报价的投资申请人确定为投资人的行为。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报 价 表一
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单价报价表
项目名称 | 报价(万元/亩) | 备注 |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
注:
1、投资申请人的报价须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例如:21.98、21.00),否则做无效处理。
2、投资申请人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报出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备注如无特殊说明,可以不用填写。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日 期:年 月 日
报价表二
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下浮系数报价表
项目名称 | 报价(%) | 备注 | |
最低下浮系数 | 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下浮系数报价 | ||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 16.66 |
注:
1、投资申请人下浮系数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例如:16.66、17.00),否则做无效处理。
2、投资申请人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报出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备注如无特殊说明,可以不用填写。
3、16.66为最低下浮系数,投资申请人的报价不能低于最低下浮系数,例如:16.66、17.00为有效报价,16.65、16.56为无效报价。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日 期:年 月 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资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资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
特此证明。
投资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竞标而不委托代理人竞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时,应携带投资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资竞标申请书不予接收。
授权委托书
致:
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的投资申请。代理人在本次招商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日期:
附:(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竞标而委托代理人竞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竞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资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若为联合体申请,委托代理人应是牵头人本单位的人员,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招商公告发出之日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并每个月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竞标申请书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资申请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资申请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竞标申请书不予接收。
2017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致:
我单位现参与项目,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2017年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会保险,随时接受招商人的检查验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说明:若为联合体申请,本承诺函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提供,各自盖章。
投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资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说明:若为联合体申请,本表格文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提供,各自盖章。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由投资申请人自行编写,格式不限。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说明:若为联合体申请,本方案只须牵头人盖章。
格式9 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
(一)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测绘技术负责人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其他主要人员 | |||||||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测绘技术负责人应附资格证或职称证(不含称号)、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职称证(不含称号)、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施工技术负责人附身份证、职称证(不含称号)、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或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员须具备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最近六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3)附件证明材料开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4)若为联合体申请,本表只须牵头人盖章。备注栏须注明配备人员所属单位。
联合体协议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资申请。现就联合体投资申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商项目投资竞标申请书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商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注明:由委托代理人参加投资申请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格式5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并附有关证明。
格式11 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承诺书
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 (投资申请牵头人单位全称)自愿参与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招商,并知晓此项目招商所有条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项目建设准备金¥:万元(大写人民币:)(含我公司竞标保证金中转为项目建设准备金的1000万元)。
2、若我公司中标,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项目准备金至招商文件指定账户。
若我公司未按上述承诺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贵公司不予退还我公司竞标保证金1500万元,并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资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日期:年 月日
注:(1)投资申请人必须按“承诺书”的格式承诺缴纳金额,否则作无效处理。(2)若为联合体申请,本承诺文件只须牵头人提供。
格式12 项目业绩证明
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在 市、县/区 乡/镇投资建设实施的 增减挂钩项目,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亩。于年 月 日取得该项目验收证书(证书编号:)。
我单位对以上业绩证明确认无误。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印鉴)
日期:年 月日
附: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及与项目合同对应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资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1.1 投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 投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1.3 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 贰 家,联合体之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明确牵头人,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1.4投资申请人及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5具备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1.6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无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日为准);省外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1.7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级别贰级及以上,具有有效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项目开工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含称号);
(3)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二、投资申请人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2.1 按本《招商文件》要求缴纳竞标保证金。
第五章投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1 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提供投资申请承诺函原件(格式2)。
1.3 提供2015- 2017年度财务状况表复印件(“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2018年新成立公司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4提供投资申请人2017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格式6)原件或2017年任意时间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5 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格式10)(联合体响应的不提供)。
1.6 提供投资申请人及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书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原件(若为联合体申请,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7 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1.8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无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函(以投资申请截止时间为准);省外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提供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
1.9 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格式9)。
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4)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格式5)。
2.2竞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处理。
2、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所有原件、复印件都须投资申请单位盖章。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国土资发〔2014〕494号)、《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拟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方式择优选取社会投资人全额投资、全程实施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一)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一项目区涉及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4个乡镇约20个村(具体根据各乡镇农户自愿报名参与情况确定)。
(三)项目规模: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拟自愿报名参与农户约950户3200人,预计拆除房屋面积约98000平方米,建成约3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建新区)。预计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面积(项目规模)约750亩,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约500亩(具体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
(四)投资建设内容:
1、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和本项目招商合同要求,负责前期调查摸底、立项勘测、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拆旧复垦施工方案)编制、拆旧地块引导、拆旧地块拆除复垦(含根据新要求的耕地质量提升工程)、竣工测绘、在线备案、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立项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并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负责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负责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础设施建设。
2、同时负责筹集与支付参与农户旧房拆除(含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助、拆旧区土地复垦费、过渡安置费、建新区占地补偿(含青苗、附着物、杆管线搬迁等补偿)、农户新建房屋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项目立项、勘测、规划、测绘、验收等技术服务及管理费用,建新区(含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房)前期手续办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清单编制等费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工作经费以及投资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保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含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
(六)工期要求:项目工期540日历天(以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至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止)。
(七)招商主体: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八)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一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建设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及工程建设(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安置房建设工程除外),主要包括:
拆旧地块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范围内相关补助补偿的清算;居住区内场地平整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块拆旧的拆除整理复垦工程施工;居住小区建设方案的规划设计、地勘、地灾评估(须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完成);项目区勘测、立项竣工资料编制;项目区立项申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审查配合工作,直至确保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
(二)项目要求:
1.总体目标
依据项目区第二次土地调查2016年年度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正射影像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拟申请退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块作为拆旧区,以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作为建新区,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自府函〔2014〕106号)规定,以“先实施,后申报”的集中建新安置实施模式,将若干已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拟使用的城镇建新区按照项目区具体实施完成情况,通过统筹协调安排,共同组成多个深化挂钩试点项目,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开创项目区农村面貌换新提档、村民生活更为美满幸福的新局面。
2.拆旧复垦工程技术要求
在对拆旧复垦地块进行复垦施工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充分结合拆旧地块周围的地形地貌,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整理复垦为旱地或水田,并采用机械施工的作业方法,尽可能的将拆旧复垦地块与周边耕地连接成片。复垦质量要求地面平整、建渣杂物清除干净、土层厚度达到40公分以上、耕作层厚度达到10公分以上、土壤肥力达标等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具体标准参照《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操作指南(试行)》(自国土资发[2014]494号)。
3.农?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
第一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模式
依据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均综合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50-70平方米/人,住房占地一般为30平方米/人,楼层控制在6层以内。规划选址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聘请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勘测和详细的规划设计,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效果图、户型设计图、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设计方案。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勘测等由投资中标单位按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结合自贡市已开展和实施的深化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成功经验,本项目区所涉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式应采用“统规联建”方式进行,即: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农户联合建房、统一安置”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督促集中建房户自行选举代表,组织成立联合建房委员会,自行择优选定房屋修建施工单位后,按照政府审定的统一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新区住房建设。
第二节集中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标准
集中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依据各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布局点位的地形地势、区位优势与功能定位,在原则上能保证集中规模达30户的基础上,进行水、电、气、闭路光纤、道路网、广场、文体设施、停车场、绿化、亮化、排污管道、堡坎、化粪池、标示牌、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其他农户5户以上的散居点位则根据点位实情进行合理的基础设施配套。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方案应充分结合各自村镇发展、人文古迹旅游、自然生态观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支撑,因地制宜,规划设计各新村点的建筑平面布置与风情风貌,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各项配套基础设施标准和数量可依据新农村聚居点建设规范和集中居住农户合理意愿,在政府审定规划设计后,交由投资建设单位采取投建一体方式进行科学配套建设完成。
第三节居住区占地内原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
本项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开工建设将涉及占用原有的现状耕地,按照建设占用耕地须进行原有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制定要求,对本项目建新区涉及占用的原有耕地,须严格执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复垦制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要遵循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一)本招商项目最终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获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
(二)投资回购价款(设定为X万元)支付
1、资金构成:
(1)指标回购资金(X)=Y(亩)×Z(万元/亩)
Y--项目取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Z--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中标单价;
(2)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W)。
2、支付条件:以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前提。
3、支付方式:
(1)X:支付期限24个月,按3:4:2:1方式支付;(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付30%, 12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8个月后10日内付到90%,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2)W:支付期限24个月,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以双方共同认定的初步结算金额为准付40%,6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2个月后10日内以政府审计报告决算金额为准付到97%,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四、税费及项目资金监管
(一)税费:
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中标后,若为大安区以外企业,涉及所有的税费均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大安区缴纳。
(二)项目监管:
1.政策补助资金(含拆迁补助、建房补助):由投资人分别划拨给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兑现给参与农户。
2.农民集中建新区占地补助(含附着物、青苗补偿、杆管线搬迁补偿等费用)由投资人分别划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兑现给参与农户或者集体经济组织。
3.工作经费由投资人支付给招商人,由招商人分别划拨涉及区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4.土地复垦工程施工费由投资人自行开支。质量要求按自国土资发[2014]494号文件执行,由区农牧林业局负责土地复垦质量监管。
5.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即建新区)采用“统规联建”模式推进。
五、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文件
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自贡市人民政府申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和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286号)。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回复》(川国土资函[2013]1559号)。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川国土资发[2013]28号)。
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
5.《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国土资发〔2014〕494号)。
6.《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发〔2017〕39号)。
第七章评标办法
1.1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招商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商人(含招商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商人(含招商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商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资申请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资竞标申请书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资申请人对投资竞标申请书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确定中标人名单;
(4)向招商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资申请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资申请被拒绝。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投资申请人作任何解释。
1.6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响应性依据投资竞标申请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须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商人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商人书面说明情况。
本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资竞标申请书满足《招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投资申请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3.1投资竞标申请书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商文件》的规定,对投资竞标申请书中的资格证明、投资申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资申请人是否具备投资申请资格。投资申请人投资竞标申请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资申请处理:
(1)未按照《招商文件》规定交纳竞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商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商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要求的。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商文件》的规定,从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资申请人投资竞标申请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处理:
(1)投资申请报价不符合《招商文件》规定的;
(2)应答内容不符合《招商文件》第三章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或者第五章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3.1.3在投资竞标申请书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招商基本原则和《招商文件》规定。
3.2 投资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2.1对投资竞标申请书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资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2澄清应当具备投资竞标申请书基本符合《招商文件》要求、不超出投资竞标申请书的范围、不实质改变投资竞标申请书的内容、不影响投资申请人公平竞争、不导致投资竞标申请书从不响应《招商文件》变为响应《招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资申请价格和《招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资申请方案等实质内容;
(2)投资申请人投资竞标申请书中不响应《招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商务应答;
(3)投资申请人投资竞标申请书中?提供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3比较与评价
按《招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审合格的投资竞标申请书进行技术、服务和商务的全面审查,综合比较与评价。
3.4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1名综合评分最高的投资申请人为中标投资申请人。若综合评分最高相同的,由招商人在现场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抽签确定。
3.5 复核
写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确定为中标投资申请人的、报价最低的、投资竞标申请书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递交投资竞标申请书的投资申请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资申请无效投资申请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投资申请人。
4.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资竞标申请书,根据《招?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资申请人报价、类似项目业绩、资金实力、项目实施人员配备及实施方案等。
4.3 除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投资竞标申请书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4.4综合评分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评分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审依据 |
1 | 投资申请人报价 40% (经济类评审因素) | 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单价报价(30分) | 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资申请人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低于成本报价的除外),投资申请人报价得分=(基准价/投资申请人报价)×30。 | 1、投资申请人的报价高于招商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予以废标; 2、投资申请人的报价低于招商控制价的80%且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资申请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视为低于成本报价,予以废标; 3、以投资申请人提供的报价(格式3表一)原件为依据。 |
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下浮系数报价(10分) | 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下浮系数报价以下浮16.66%为基准价,等于基准价得0分,报价每增加0.01%加0.01分,本项最多得10分。 | 1、投资申请人的报价下浮系数低于16.66%视为无效报价,予以废标; 2、以投资申请人报价(格式3表二)原件为依据。 | ||
2 | 类似项目业绩35% | 已投资建设完成的增减挂钩项目规模(35分) | 投资申请人(联合体任何一方)自2013年以来已投资建设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取得验收证书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单个(或累积)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达到300亩的得20分;每增加1亩加0.03分(不足1亩按1亩计算),本项最多得35分。 (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标明面积累加计算) | 提供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及与项目合同对应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复印件和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的项目业绩证明(格式12),项目合同原件备查。 |
3 | 资金实力 20% | 投资申请人承诺缴纳的项目建设准备金金额(20分) | 投资申请人书面向招商人承诺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金额,承诺缴纳3000万元(含)项目建设准备金的得11分,每多承诺缴纳100万元加0.3分,本项最高得20分。承诺缴纳金额低于3000万元(不含)的得0分。 | 以投资申请人缴纳项目建设准备金承诺书(原件)作为依据(格式11) |
4 | 项目实施人员配备及实施方案 5% | 项目实施人员配备 (3分) | 1.投资申请人指派本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证书得0.5分,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证书得1分; 2.指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证书得0.5分,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得1分; 3.投资申请人指派本项目测绘技术负责人具备测绘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0.5分,具备测绘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 | 以投资申请人提供的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格式9)为依据。 |
项目实施方案(2分) | 投资申请人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涉及项目概况、编制依据、组织实施方案、保障措施、进度安排、资料归档等科学、规范、严密性和投资申请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综合评审。方案优得2分,方案良得1.5分,方案一般得1分,方案差及未提供得0分。 (计分为0分的,评审专家必须写出不低于100字的说明) | 以投资申请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为?据。 |
(五)流 标
符合条件的投资申请人达到3家(含3家)以上才进行开标,否则本次招商流标。
(六)废 标
本次招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招商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资申请人的报价不符合报价要求的;
(4)因重大变故,招商任务取消的。
(七)确定中标投资申请人
7.1 确定原则:本招商项目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1名综合评分最高的投资申请人为中标人。
7.2 确定程序
7.2.1 招商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通过资格性检查、响应性检查申请人中,直接确定1名综合评分最高的投资申请人为中标人。综合评分最高相同的,由招商人在现场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抽签确定。
7.2.2 招商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送招商人。
7.2.3招商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自贡市政府集约化信息网大安子网站(www.zgda.gov.cn)和、华西都市报、自贡日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招商人向中标投资申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投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投资申请人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投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该中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7.2.4 招商人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资竞标申请书和其他投资申请资料。
(八)评标专家在招商活动中的义务:
8.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8.2 按照招商法律法规和《招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投资申请人投资、组织实施能力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标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8.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招商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投资申请人的投资竞标申请书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投资申请人透露评标情况。
8.4 发现投资申请人在招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招商人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招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活动中有干预评标、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投资申请人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8.5 解答有关方面对招商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招商人答复投资申请人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8.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应邀按时参加评标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招商人,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9.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商项目的评标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9.3 评标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须要与外界联系的,应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9.4 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招商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项目的投资申请人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资竞标申请书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招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报告;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9.5 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9.6 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标工作纪律。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招
商
合
同
年月日
甲方(招商人):自贡市大安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投资人):(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
丙方(项目实施主体):大安区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人民政府
经公开招商,乙方中标作为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三多寨镇、何市镇、永嘉乡4个乡镇约20个村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投资人,由投资人全额投资,负责该项目前期调查摸底、立项勘测、实施规划(含拆旧复垦施工方案)编制、拆旧地块拆除复耕、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竣工测绘、在线备案、立项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并负责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等全部工作内容。协议条款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二)实施地点: 。
(三)项目规模: 。
(四)工作内容: 。
(五)项目投入成本内容: 。
(六)质量标准:拆旧复垦质量和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达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要求。
(七)工期要求:项目工期540日历天(以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至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止)。
(八)乙方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
乙方派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 。
乙方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 。
... ...
二、签订依据和工作要求
(一)签订依据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自贡市人民政府申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和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28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回复》(川国土资函[2013]1559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川国土资发[2013]28号),市政府《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自府函[2014]106号)等文件;
2、《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招商文件》及乙方的《投资竞标申请文件》;
3、中标通知书。
(二)工作要求
1.项目质量方面
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最终以通过省、市、区各级验收合格为准。
2.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方面
严格按照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发〔2017〕39号)计算并兑现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
3.镇村组和区级相关部门工作经费支付:工作经费由投资人支付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分别划拨涉及区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4.建新区建设要求
建新区规划设计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后,报有权机关评审,锁定建设内容和标准,编制基础设施及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图(含预算)报财政评审,由投资人实施。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履约保证金缴纳与退还
(一)缴纳
本项目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即小写:¥*******.00元)。
(二)退还
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在一项目区全部取得《验收证书》后10日内无息退还至投资人基本账户。
四、项目建设准备金管理使用
1、经招商人确认项目建设准备金缴纳到位后,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招商合同。招商合同签订后,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建立共管账户,并将项目建设准备金全部转入共管账户作为共管资金。项目实施时优先使用共管资金,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2、项目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为本项目招商投资建设内容涉及的相关费用。项目建设准备金由招商人与中标投资申请人共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使用准备金时,须经招商人审核后凭双方印鉴支取方可使用。
五、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价计算方法。
(一)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70%(含)以内面积部分甲方按照乙方中标的回购单价支付回购费用。
(二)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70%(不含)以上面积部分甲方按照乙方中标回购单价的50%支付回购费用。
(三)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计算方式: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面积÷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面积。
六、指标回购金额
(一)中标单价:甲方以项目取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按 万元/亩向乙方结算,结算金额最终以取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万元/亩为准,作为乙方投资风险回报,甲方和丙方不负责投资风险兜底。
(二)指标回购:
1、资金构成:
(1)指标回购资金(X)=Y(亩)×Z(万元/亩)
Y--项目取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准),Z--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回购中标单价;
(2)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费用(W)。
2、支付条件:以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为前提。
3、支付方式:
(1)X:支付期限24个月,按3:4:2:1方式支付;(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付30%, 12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8个月后10日内付到90%,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2)W:支付期限24个月,取得项目区《验收证书》30日内以双方共同认定的初步结算金额为准付40%,6个月后10日内付到70%,12个月后10日内以政府审报告决算金额为准付到97%,24个月后10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享有所取得的城镇建新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2、有权督促项目进度,有权监督检查指导复垦地块耕地质量;
3、有权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实施情况向乙方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
4、有权责成丙方督促建新区业主委员会开展质量普查、提升完善和质量鉴定。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农户参与项目意愿调查,协调并要求丙方开展规划(含完善)建新区建设工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办理建新区建设相关手续(含验收资料);
2、负责提供已报名参与农户基本情况和其他申请参与农户基本情况;
3、按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要求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复垦耕地质量报告、房屋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
4、负责协调区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立项、验收工作;
5、负责及时组织资金支付乙方指标回购资金。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按本《招商合同》的约定支付指标回购;
2、有权要求丙方协助完成拆旧区拆旧复垦工作。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和《招商合同》开展工作;
2、负责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区级相关部门和镇村组工作经费等费用筹集与支付;
3、负责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划拨丙方资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档,并确保区级相关部门和镇村组工作经费适时到位,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4、负责组织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复垦后耕地的平整度、厚度、背沟边沟、土埂、有机质含量、建筑垃圾(含塑料、乱石)达到技术标准,能复垦为水田的必须复垦为水田,复垦耕地质量达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要求;
5、负责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工程以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负责拍摄整理保存每个拆旧图斑完整影像资料 (同一位置、同一角度拍每个拆旧图斑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7、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九、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根据“二调”图斑核实成果择优批准申请农户是否参与“双挂钩”项目;
2.有权督促项目进度,有权监督检查指导复垦地块耕地质量;
3.会同建房委员会有权督促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原施工单位开展质量普查、提升完善和质量鉴定;有权督促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相关建设程序工作。
(二)丙方的义务
1.准确计算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并与参与农户签订《拆旧复垦和安置协议》;
2.参与农户政策补助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打卡直接支付到参与农户,并将支付凭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档;
3.督促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业主委员会开展质量普查、提升完善和质量鉴定,负责督促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财政评审和建设监管等);
4.负责协助乙方顺利开展拆旧区拆旧复垦相关工作;
5.具体负责项目负责宣传动员、拆旧区范围的确定、拆除复垦协议的签订,受理农户自愿参与项目申请、组织和指导农房拆除复垦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提升改造,并协调界定好拟复垦图斑范围内农户的宅基地及周边其他建设用地各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范围;负责组织兑现补偿补助资金;负责项目部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装订;负责审计资料编制、送审;
6.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产权办理;
7.负责参与农户原宅基地拆旧复垦后的耕地改后利用耕种,确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前做到满栽满种;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禁止擅自将复垦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复垦耕地的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复垦地块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与民争利。
十、项目变更
(一)预计项目拆旧规模750亩(拆旧复垦规模最终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为准),实际完成拆旧规模数量风险和实际取得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数量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本项目规模10%以上部分,须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推进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对项目区凡符合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农户均可申请参与,参与农户有可能增加或减少。
(三)在本项目预计参与农户范围外,凡符合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农户均可申请参与,投资人不得拒绝(若招商人发现投资人有拒绝符合参与条件的农户参与项目,将勒令投资人限期改正,若不拒绝改正的,发现一起按2.00万元/户处罚金);参与农户有增加(或减少),本项目取得的城镇建新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算单价以中标单价为准(不含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资金最终以政府部门审计为准)。
十一、安全责任和文明施工
项目推进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杜绝安全事故;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单位切实做到文明施工。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因一方单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约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后,在项目资金支付期内应付未付的,甲方支付乙方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倍计算)。
(1)乙方未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正式进场,视为违约,甲方及丙方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
(2)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的监督,如因自身原因,当实际工程进度与经批准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工期滞后,进度延误在30%内)甲方和丙方有权以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调整要求,乙方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并服从具体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如为保证工期所必须采取的措施),造成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3)施工中,当乙方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约定进度达到30%及以上时,甲方及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无条件退场。
(4)乙方如因工程质量返修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10000元/天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仍不能通过质量标准验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拒付工程款,乙方应自动退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50000元/次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实施完成;
(5)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成品保护不力等行为,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50000元/次的违约金;
(6)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防止学生及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防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的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更换,如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任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
(8)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上访、申诉等情形的,发生上访一次,乙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发生一次,乙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甲方及丙方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如乙方未参加则甲方可在乙方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次作为乙方违约处理,如累计5次未参加则甲方及丙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10)其他违反本合同实质性条款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三、工程建设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完工后,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2.本合同范围内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
3.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项目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不得擅自新增工程项和量。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增工程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新增工程收方计量的,一律不予办理结算审计,一律不予支付新增工程款,其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决策者、实施者自行承担,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须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变更理由,经甲方及丙方批准并取得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最终工程量的确定由甲、乙、丙三方及相关部门共同现场收方确定。
(3)新增工程的管理及未尽事宜按《大安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府发[2017]39号《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5.工程保修
有关项目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项目移交之日起24个月。
十四、特别约定
(一)项目监督管理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发〔201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承诺如果由于政策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三)项目实施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国家政策因素除外)终止本合作协议项目开展,甲方对乙方已投资费用予以审计结算,按指标回购率10%(总回报率)支付乙方。
(四)甲方会同丙方和乙方按项目管理规范编制送审资料,送区审计局审计。
(五)本项目竣工且乙方编制完成项目立项、竣工验收资料后,甲方有义务及时协调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自查自检(即自验),自验合格后上报相关资料并申请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六)风险承担
1.项目规模。项目拆旧规模750亩为预计数;项目推进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对项目区凡符合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农户均可申请参与,参与农户有可能增加或减少,拆旧复垦规模及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最终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为准。项目规模低于750亩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规模超出750亩10%以上部分,须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际完成拆旧规模和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项目立项验收。依据自府函〔2014〕106号文规定,“深化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先实施,后申报”模式实施,即先实施后立项模式实施,项目实施后由投资人申报立项,若因不能及时立项验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3.项目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结余率超出70%(不含)以上面积部分,招商人则按照其中标回购单价的50%支付回购资金。
4.税费。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中标后,若为大安区以外企业,涉及所有的税费均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大安区缴纳。
十五、其他
(一)招商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招商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在履行本合作协议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合作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作协议一式六份,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成立。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备案。
注:《建新区平基土石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见另册。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作协议签订地点:
合作协议订时间:2018年 月日
附件:
自贡市大安区2018年深化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项目区)
平
基
土
石
方
及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参考式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方式: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建新区平基土石?及配套基础设施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后并按如下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模式):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年)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3)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4)川建发[2011]6号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5)自建价发〔2018〕10号自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自贡市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6)川建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7)材料按《自贡建设》2018年6期不含税中间价格计算。
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完成后送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预算清单编制以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执行承包人中标下浮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须以招标控制价一致,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确定承包人中标单价和签约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施工承包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措施等专项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之日起5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红线内为场内、红线外围场外交通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要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工作;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收方计量资料的确认签证;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务等工作。履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
(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场地内、外的水、电、通讯线路、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相关的手续办理及费用),发包人只负责协调工作。
(3)若承包人需要,发包人可以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施工组织设计对成品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的规定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城建档案由承包人负责整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7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城建档案馆要求办理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做好安全设施,确保周边人员、财产的安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人员、财产伤害,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的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更换,如擅自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任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人?次违约金。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民工工资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3、业主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与其对等的业主支付担保,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
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相关手续。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应与监理合同的要求一致,可以约定为“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期调整
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工期变化的,应按以下方式对合同工期进行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工程变更的,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3)工期调整方法:(可选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或三种方法结合使用)
①网络分析法:该工作为关键工作的,则总延误的工期为批准顺延的的工期;如果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变更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②比例计算法:
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时:
工期索赔值=×该受干拢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时: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
(2) 计日工单价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不分技、普工等工种均按80元/工标准计。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要求创建/ (如鲁班奖、天府杯、盐都杯等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补偿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
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5.3 隐蔽工程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合同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 % 。
(本条约定视合同工期长短而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5 工程建设中涉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审查等活动时,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0元/天×工期延误天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结算总价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平均风力达 8~9 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2)6 小时内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24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 试验与检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应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
2)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的,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在±15%以内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在±15%以内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或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应根据工程资料、13计量规范、13计价规范、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材料使用期《自贡建设》材料信息不含税价格均价(或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不含税价格均价或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新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综合单价=按规范定额计价确定的综合单价×(1-L)。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且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承包人自行确定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第2种方式:承包人招标确定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第3种方式: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直接实施暂估工程)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合同履行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施工期间《自贡建设》并结合市场情况确认其不含税材料价格,根据确认价格替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格。
2)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工程,其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资料、13计量规范、13计价规范、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材料使用期的《自贡建设》材料信息价格不含税价格均价(或施工期间材料不含税价格的均价或施工期间材料不含税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其价格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 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要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自贡建设》2018年6期的材料不含税中价为基准价;《自贡建设》上没有材料,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价格为基准价。以施工期间《自贡建设》材料价格中价的均价为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自贡建设》上没有的材料,由发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确认的不含税价格为该材料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 。
(或按《自贡建设》()年( )期材料不含税价格中价)(或按施工期间材料使用期的《 自贡建设》材料不含税价格中价,按材料使用量计算的加权均材料不含税价格)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⑤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包括:水、电、燃油。
(3)合同履行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械发布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时,发生变化超过10 %时,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内时;
2)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内;
3)市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在±10%以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单独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合同10.4条及11.1条的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通用条款执行。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要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包括根据通用条款第15.2.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不包括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及大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及变更增加工程量。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若以上保修项目,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通知其他施工单位进场修复,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月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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