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信息
文件名称 | 1.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实施单位 |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阳县财政局、云阳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补贴对象 |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期限 | 连续不间断享受3年补贴 |
补贴标准 |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3计算。 |
申请条件 | 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 ⑴ 《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⑵ 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⑶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⑷ 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 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⑹ 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 ⑺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 ⑴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⑵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报补贴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下同)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核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划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并向相关险种经办机构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后,上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
渝财社〔2009〕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六)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章)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就业 社会保险 补贴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渝人社〔2009〕30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3号)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下同)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 《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
⑵ 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⑶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⑷ 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 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⑹ 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
⑺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
2. 审核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⑵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审核划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并向相关险种经办机构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后,上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办理岗位补贴程序
(一)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年9月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5)
⑵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⑶ 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⑸ 工资支付凭证;
⑹ 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
⑺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资料。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
(二)审核划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基本帐户,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有效期内次年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三、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一)申报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附件6)。
(二)调查核实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张榜公示
经调查核实后,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出具证明
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1.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经调查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3. 各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及程序
法定退休年龄包括正常退休年龄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个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指从事特殊工种达到一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需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须携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特殊工种退休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附件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保障局审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将审核、审批后的《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连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时将《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报社会保险局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需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限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档案并填写《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请表》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保障局审批。用人单位将审核、审批后的《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连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申报材料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时将《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报社会保险局备案。
五、管理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将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没有进行用工申报的,不能享受岗位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请,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的管理,对已经享受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在所核发的有效凭证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5.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6. 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7. 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资质法律 文书编号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 总数人,其中: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人;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人;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人。 | |||||||||
二、补贴时限 | 年 月 到 年 月,共 个月。 | |||||||||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三)失业保险 补贴金额 | 元 |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应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码 | 人 员 类 别 | 基本养老保险号 | ||||||||||||||
基本医疗保险号 | ||||||||||||||||
凭证类型 |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 2.职工失业证 □ 3.低保证 □ 4.零就业家庭卡 □ | 凭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 缴的储蓄账号 | 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 缴的储蓄账号 | |||||||||||||||
灵活就业岗位 | 灵活就业地点 | 收入 情况 |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合计元 |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元 | ||||||||||||||
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元 | ||||||||||||||||
补贴时限 | 年 月 到 年 月,共 个月。 | |||||||||||||||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应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人员类别分为: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
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附件3-1: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机构 代 码 | ||||||||||
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报补贴人数 | 人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人;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人;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人。 | |||||||||
用工申报时间 | |||||||||||
补贴时限 | 年 月 到 年 月,共 个月。 |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
(一)基本养老 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 | 元 | (三)失业保险 补贴金额 | 元 |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应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3-2: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 | ||||||||||||||||
基本养老保险号 | 基本医疗保险号 | ||||||||||||||||
凭证类型 |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 2.职工失业证 □ 3.低保证 □ 4.零就业家庭卡 □ | 凭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用人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 | 收入情况 | ||||||||||||||||
补贴时限 | 年 月 到 年 月,共 个月。 |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合计元 |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元 | |||||||||||||||
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元 | |||||||||||||||||
基本养老保险代 缴的储蓄账号 | 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 缴的储蓄账号 | ||||||||||||||||
就业单位(组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应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人员类别分为: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附件4: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单位性质 | 邮政编码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招聘工种 | 用 工 人 数 | 工作 报酬 | 食宿 条件 | 工作 班次 | 工作 地点 | 备 注 | ||||
总 数 | 男 | 女 |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 ||||||||||
附件5: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类型 | 资质法律 文书标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本年度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 总数人,其中: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人;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人;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人。 | ||||||
申请岗位补贴金额 | 元 | ||||||
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意见 应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6:
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码 | 人 员 类 别 | |||||||
凭证类型 |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 2.职工失业证 □ 3.低保证 □ 4.零就业家庭卡 □ | 凭证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本人联系 电话 | |||||||
家庭住址 | 就业地 联系电话 | |||||||
灵活就业工种 | 灵活就 业地点 | 收入情况 | ||||||
就业所在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户口所在街 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人员类别分为: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
2、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姓名 | 性别 | |||
出生时间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
参加工作时间 | 个人缴费起始时间 | |||
参加养老保险 所在地 | 户口所在地 | |||
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 连续工龄 | |||
实施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 | 实施个人缴费前的折算工龄 | |||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审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7:
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单位编码: 个人序号:
注:本表一式3份,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企业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
服务所交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会保险局各1份,职工档案留存1份。
主题词: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 通知 | |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就业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09年7月22日印发 |
云阳府发〔2010〕60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要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失业调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的安置工作。继续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鼓励企业稳定就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大量裁员行为,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联动机制。县民政、财政、人力社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使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自主创业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五)形成共同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推动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不断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六)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在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审批的,按新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合理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八)鼓励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创业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措施体系,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形成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过程的指导服务,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带动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九)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县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其中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申请认定程序和资金来源渠道,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县再就业办共同确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明确各项政策补贴期限。按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县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低保与就业联动、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执行)、扶持自主创业,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和再就业办商讨制定。
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网络建设和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今年年底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延伸到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所需经费县财政予以补贴。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全市统一安排,今后几年将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县就业失业状况,落实就业服务和帮扶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制定。
四、强化工作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十七)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就业村”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或转移就业。
(十八)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通畅到农村基层、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渠道,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就业能力。
(十九)切实推进移民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培育发展旅游业、资源深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继续组织实施与主城区、对口支援省市的劳务合作。加大移民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移民培训就业基地建设,提高移民就业和创业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