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招标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招标公告




委托机关:兰州市民政局

受托机关: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

一、委托事项(权限)

国家及省、市关于殡葬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其他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

二、委托机关职权

(一)行政处罚(15项)

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2.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4.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墓区面积的;

5.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6.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7.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8.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9.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遗体的;

10.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11.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

12.运送和存放遗体,未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所用车辆、器具未消毒的;

13.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

14.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的;

15.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二)行政监督检查(1项)

殡葬执法监督检查。

三、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不能超过受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至另行委托或新法律法规出台、修订致委托终止时止。之前的相关委托文件和委托书终止。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受委托方使用;

6.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认真、及时协助受委托单位具体办理有关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以及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要求准确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兰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0日



标签: 委托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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