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公告
贵州省瓮安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公告
根据瓮狱通【2014】6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单位2015~2016年度大米、面粉和菜油采购计划予以公告。
一、物资种类、规格及月需数量
品名 | 规格及重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月需数量(kg) | 供货商报价(元/kg) | 备注 |
大米 | 国标二级 | kg | 25000 | 报价包含运费和发票税。必须提供每批次物资检验报告,提供税务发票,物资验收合格后,我监狱财务科次月5日前结账。 | |
面粉 | 制作包子、馒头用的高精粉 | kg | 5500 | ||
“香满园”纯香菜籽调和油 | 标准箱包装 | kg | 1500 |
二、报价须知:
1、收到“报价表”后,请务必在7日内将“报送资料”送交“贵州省瓮安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考察组”,(联系电话:138*****408,监督举报电话:****-*******),否则按弃权处理。
报送资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法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账户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联系电话。
2、“报价表”填写(可以只填写一项或全部填写)完整后密封,听候我单位电话通知,带“样品和报价表”到贵州省瓮安监狱参加报价谈判会,在谈判会上当面拆封“报价表”。
3、我单位收到“报送资料”后,组织“贵州省瓮安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考察组”进行资质审查和地址、供货能力等考察。考察结束后,通知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到我单位进行价格和物资质量谈判。
三、中标后要求:
1、必须提供每批次物资(大米、面粉、菜油)检验合格证。
2、供货商提供物资(大米、面粉、菜油)与合同要求一致,质量保证,如果验收不合格,供货商必须拉回物资,并及时提供合格产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责任。
3、合同有效期12个月,在此期间需要调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具的发票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的单位和法人相一致,如果账号和开户行与法人不一致,必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交我单位财务科方能结账。
4、供货商必须交纳30000.00元质量保证金到瓮安监狱财务科,如果供货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待合同期满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四、报价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供货商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2015年8月17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