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档案信息化加工服务(第五次)招标公告

档案局档案信息化加工服务(第五次)招标公告

  • 1、项目名称:毕节市档案局采购档案信息化加工服务项目(第五次)
  • 2、项目编号:93-ZC2018-2-203
  • 3、项目序列号:93-ZC2018-2-203
  • 4、项目联系人:李佳
  • 5、项目联系电话:****-*******
  • 6、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 (1)采购主要内容:
      毕节市档案局采购档案信息化加工服务项目(详见谈判文件附件3)
    • (2)采购数量:1批
    • (3)采购预算:500,000元
    • (4)最高限价:500,000元
    • (5)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谈判文件。
    • (6)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正式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完成本项目。
    • (7)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毕节市档案局
    • (8)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无
  •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一般资格要求
      1.5.1 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5.2 供应商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数字化加工或者档案扫描项目;1.5.3 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1.5.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有一年以上档案数字化工作经历的人员),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实施人员不得低于10名且需参加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档案局开办的档案知识培训班,或是参加过具有档案培训资格的机构开办的档案知识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书。(提供项目实施人员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备查)1.5.5 具有省级保密局或者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者是《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1.5.6 通过ISO9000或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5.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前任意时间的网页查询页面完整页面截图);1.5.8 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因自身引起的诉讼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1.5.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特殊资格要求
  • 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
    •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08-22 08:30:00至2018-08-27 17:30:00
    •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报名后下载
    •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报名后下载
    • (4)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18-08-28 10:00:00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8-08-28 10:00:00
  • 12、开标地点:网上谈判, 供应商无需到现场
  •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 (1)投标保证金额(元): 10,000
    • (2)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8-08-22 08:30:00至2018-08-27 17:30:00
    •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汇款
    • (4)开户银行及帐号
      • 单位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 帐 号:177*****050000969
  • 14、PPP项目:否
  • 15、采购人名称:毕节市档案局
    • 联系地址:毕节市洪山路
    • 项目联系人: 李佳
    • 联系电话: ****-*******
  •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8.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②需在投标文件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评审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如有有争议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8.2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上3分(产品50%以上以供应商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8.3根据【黔财采〔2017〕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黔财采〔2017〕6)号】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执行。8.4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7),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8.5根据【财办库[2017]3号】文件规定,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环岛南侧商业12层1号
    • 项目联系人: 余江燕
    • 联系电话: 153*****996 ****-*******

  • 附件:


  • 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加工服务 档案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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