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对采购全县标准地址门(楼)牌制作项目(第二次)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对采购全县标准地址门(楼)牌制作项目(第二次)项目的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供应商: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25802

法定代表人:王国省 联系电话:138*****109

被质疑人:四川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邮政编码:620010

联系人:熊老师 联系方式:***-********

供应商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认为采购全县标准地址门(楼)牌制作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8月 17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8年 8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特定资格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地名标牌设计、制作。存在偏向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取向。不应该限定经营范围地名标牌设计、制作文字。

质疑事项2:同类业绩666.2万元以上的业绩评分10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同类业绩6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很少,属于少数几家才有,背离了国家支持微小型企业的精神。所以存在倾向性问题。应该取消业绩评分10分,业绩大小不代表质量,和技术分。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立即反馈给采购人,经与采购人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针对质疑事项1,(1)本项目招标采购是针对“全县标准地址门(楼)牌设计、制作”招标,故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具有地名标牌设计、制作”作为资格准入条件,这是客观和必要的条件要求,此项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据了解,目前很多公司均具备此项条件,不存在偏向性的问题。(3)你单位提到的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是对评分细则的要求与资格条件要求无关。

2、针对质疑事项2,(1)供应商的业绩作为客观反映一家公司经验业绩、技术实力、履约能力等而设置为评分项是政府采购操作中的常规做法,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在本项目采购中供应商同类业绩金额大小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保持一致,分值要求仅占10分,这是完全符合本项目客观实际的合理要求,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3)本项目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主要体现在供应商的报价中进行价格扣除,与业绩作为评分细则要求无直接联系。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以上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事项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制作 交通标牌 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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