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公寓化物资采购(水桶等)项目(宜政采谈委﹝2017﹞52号)的质疑答复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公寓化物资采购(水桶等)项目(宜政采谈委﹝2017﹞52号)的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供应商:泸州方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宇健 联系电话:189*****746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 联系电话:133*****076
被质疑人: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东楼
邮编:644002
联系电话:****-*******
联系人:余先生
泸州方蓝服饰有限公司因认为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宜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公寓化物资采购(水桶等)项目(宜政采谈委﹝2017﹞52号)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该项目中标公司成都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一、因本次采购项目我公司的投标委托代理人是公司新人,毫无投标经验,对我公司投标代理人进行恐吓,导致在填写价格时未填写公司名称而废标。最后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项目结束后带回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告之是中标公司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在投标过程中私下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公司商量给予相同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第三十九条属于串标行为,对于我公司出现了不公正、不公平的中标结果,我公司于第一时间开除了该项目的投标委托代理人,并将现金2000.00元上交,并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于该项目核实、调查等一切工作,还我公司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结果。
二、中标公司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并非中小企业, 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涉嫌提供 《中小企业》假资料,谋取中标。
根据贵公司上述质疑,经审查, 现简要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质疑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串标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贵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串标的确切证明材料(比如:合法有效的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故我中心决定对该质疑不予受理。如请贵公司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则请贵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也可向我中心反映投诉。
二、关于贵公司质疑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并非中小企业涉嫌提供假资料谋取中标问题。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经查证,成都市欣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我中心认为贵公司此项质疑不成立。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市公管办(市
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投标人。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桶 公寓化物资 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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