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铁道总公司金属卤化物灯具招标公告

地下铁道总公司金属卤化物灯具招标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金属卤化物灯具采购二次比价公告

一、业主名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二、地址:广州市中山五路中旅广场16楼

三、项目名称:金属卤化物灯具采购以及相关的服务

四、项目地点:广州

五、金属卤化物灯具采购比价项目详细内容见本公告附件清单:

六、报价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具有承接与询价内容所需资质相符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金属卤化物灯具采购清单同时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招标投标中“物资采购”上发布,本次比价采用网上报价单项单价比价,最低单价中价的方式;报价人须在网上注册成为广州地铁供应商才可参加网上报价。

八、本项目需在我司新系统(http://sourcing.gzmtr.com:95)内进行报价,洽谈编号为:********-2(供应商可凭此编号进入报价流程),在登录系统后按照此洽谈编号查找并进行报价。

九、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0年01月15日。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

传真:***-********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0.01.12

合同文本

物资采购框架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物资事宜,经过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1.1 物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产地、商标、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 “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采购清单”中的合同金额含安装、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清单”执行期内,清单内的货物单价固定不变。

1.3 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以“采购清单”中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为准。

1.4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同意甲方授权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发出 “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加盖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采购专用章”和乙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4个月止。

2. 交货时间
2.1 交货时间以“采购清单”上的交货时间为准。

2.2 乙方接到甲方的“采购清单”后,必须按 “采购清单”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采购清单规定的地点。

2.3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四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当次“采购清单”;并同时按采购清单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顾客名称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且注明本合同编号与甲方计划号)。

3. 交货地点
“采购清单”约定的地点。

4. 支付
本合同以人民币采用支票或电汇或转帐方式支付。

4.1乙方按照“采购清单”送货后, 各条线路合同物资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完整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当次“采购清单”的货款;“采购清单”中要求分批送货的,可在当批货物送齐后办理支付。

1)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正式发票正本一份;

2)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

5.侵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次“采购清单”货物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6. 包装和装运

6.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6.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6.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7. 质量标准
7.1 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7.2 以产品技术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8. 验收与质量保证
8.1 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b)、以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非标产品收货按图纸收货。

8.2 检验方法

a)、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b)、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c)、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8.3 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12个月,如“采购清单”有不同约定的,以“采购清单”的约定为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天内负责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c)、化工类物资按照出厂时注明的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限,交货时物资在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

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

d)、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9. 伴随服务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 违约索赔与赔偿

10.1 误期索赔

10.l.1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货期交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次采购清单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延迟交货超过6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甲方有权:

1) 要求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疏忽,或

2) 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或“采购清单”的采购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0.2 质量索赔

10.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甲方退货,乙方应将甲方已付的该批货物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当次“采购清单”货物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10.3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0.4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0.5 乙方提交的货物产生的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10.6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1. 不可抗力
11.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六十(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合同变更与修改
12.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2.2 采购物项的调整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其提供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2.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 税费
13.1 根据中国政府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3.2 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区域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 争端的解决
14.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14.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合同解除和终止
15.1 合同自然终止

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5.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或主要项目分包出去,或

2)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3) 如果乙方未能在清单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4)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5)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等行为。

15.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甲方每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5.4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15.2,15.3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相同或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5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作出赔偿。

15.6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7. 合同生效
17.1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17.2 “采购清单”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采购专用章”和乙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18.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 其它
20.1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0.2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0.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地点:中国广州市




附件(可点击进行查看或下载到本地):
--> 金属卤化物灯具01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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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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