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粮油监检站仪器采购项目(WZZC2018-J1-20148-HSCX)质疑答复函

岑溪市粮油监检站仪器采购项目(WZZC2018-J1-20148-HSCX)质疑答复函


岑溪市粮油监检站仪器采购项目(WZZC2018-J1-20148-HSCX)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联系人:李济高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邮编:543001
电话:180*****512
质疑项目:岑溪市粮油监检站仪器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8-J1-20148-HSCX
我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收悉你公司邮寄的关于“岑溪市粮油监检站仪器采购项目(WZZC2018-J1-20148-HSCX)”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8月24日),经查看,本项目公告时间为于2018年8月1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梧州市政府采购网、岑溪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采购公告,报名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7日,贵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报名获取采购文件,贵公司提出有效质疑的邮戳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我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其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你公司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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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仪器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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