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采购编号:SHXM-00-20180606-0989)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采购编号:SHXM-00-20180606-0989)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采购编号:SHXM-00-********-****
开始时间:2018-08-28 17:00:57 截止时间:2018-11-28 17:00:57
撰写人:公告发布
主题内容:

本局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了供应商关于“小学生爱心暑托班志愿者服装项目中的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HXM-00-********-****)的投诉事项,现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上海倩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2193室

被投诉人: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南幢)1501A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勇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88号1506-2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人要求本局取消勇狮公司成交资格。投诉人称:(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期间持续使用手机,可能泄露其二次报价,影响报价公平性。(2)该项目采购圆领文化衫,属纺织品。勇狮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体现该产品经营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局依法受理,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鉴于在磋商以及报价录入的过程中,均未发现供应商向磋商小组透露最后报价的金额,也未发现采购人代表接触供应商提交的写有最后报价的《多次报价表》,故未有证据表明采购人代表在勇狮公司提交最后报价前得知投诉人最后报价并告知勇狮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2号)第四十四条“有关对采购人代表的管理应参照执行”之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均应将手机关闭或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被投诉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评审工作现场管理职责。

(2)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服装,而勇狮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与服装相关内容,故难以认定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磋商小组认定勇狮公司实质性响应,有违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该项目磋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成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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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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