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第7号)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第7号)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第 7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97-ZY)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被投诉人1: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5单元3401-3407房

被投诉人2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财复〔2018〕8号)的行政复议决定,我局决定撤销《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梧财采决[2018]3号),现依法对该投诉进行重新审查,并按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组织了质证和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依法该项目评标办法应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请求支持投诉人的质疑主张,责令被投诉人撤销质疑答复,重新作出答复,确认其采购文件违法,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处理结果

在质证会上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光元强调“LED灯是应当制定、必须具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并提交了书面证据,该书面证据均为“应急灯、庭院灯、投光灯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的LED路灯的技术并无关联,同时,结合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函明确目前LED路灯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现有证据以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采购的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属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项目不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的情形,因此,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二)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梧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6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财政 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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