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海区环卫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G-YHZC046-20180810)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银海区环卫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G-YHZC046-20180810)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云南宏茂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邓翔元
联系电话:152*****722
质疑人于2018年8月24日提交关于银海区环卫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G-YHZC***-********)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们已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经采购人及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回复意见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在预公示后,未经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情况下,对预公示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答复:我中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至15日进行了银海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预公示;预公示期间,收到了潜在供应商的询问及意见;预公示期满后,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作出了更加细化和量化的合理修改。2018年8月16日依法正式发布招标公告,不存在未经政府采购网站公告大幅度修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情况。
此项质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质疑事项二:项目评标标准中业绩设置门槛过高,小微企业难以参与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精神。
答复: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方法”“3. 商务分”部分中“(1)业绩经验”,该评审因素是采购人从本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第四点“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该项目预算控制价人民币53,849,600.00元/年,服务期为三年,则项目累计涉及资金逾亿元。贵公司建议将该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有一个环卫一体化服务相关业绩年服务费达4000万元以上得6分……”的意见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采购人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三:招标公告中营业执照所要求的经营范围未明确,有误导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答复:招标公告已明确“采购内容:服务范围及内容为城区602.48万平方米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工作(含退红线区域、绿化带、背街小巷、小广告、桥梁、河道、河渠);全区(含福成、平阳、侨港、银滩四镇)的生活垃圾垃圾收运管理工作;城区道路附属设施(2米以下范围)灯杆、护栏、公交站台等擦洗工作;垃圾转运站的运营管理维护工作;建筑垃圾及混合垃圾收运管理工作;15座公厕的运营管理维护及粪便抽运工作;17.5万平方米的沙滩保洁工作;48.52万平方米的港池海面保洁(电建渔港港池、东港港池)工作;智慧环卫建设及运维管理;环卫相关的应急保障工作。”即可得知招标公告中营业执照所要求的经营范围包含了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不存在误导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此项修改建议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四: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答复: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方法”“3. 商务分”部分中“(3)财务状况”,对“投标人所提供的2016年和2017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进行排名”后打分,并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同时,按照评标原则,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将由经济领域专家根据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排名。
质疑人建议将“财务状况”评分标准修改为原预公示招标文件中以“资产负债率”为评定因素,有违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
此项修改建议不予采纳。
二、处理情况:
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管理局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8月30日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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