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万吨水产饲料建设竣工招标公告
年产10万吨水产饲料建设竣工招标公告
2018年6月19日,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年产10万吨水产饲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年产10万吨水产饲料为新建项目,由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选址于安乡县工业园东片安乡大道与车胤路交叉口(项目西面为工业园内道路),项目占地面积20000㎡。
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建设规模为年生产10万吨水产饲料生产线。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成品仓库、1t/h生物质锅炉、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及其他配套用房(如供水、供电)、绿化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年产10万吨水产饲料项目于2005年5月开工建设,2006年5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委托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补办环评。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和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18年12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审批(安环建字[2014]46号)。
(三)投资情况
环评预计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
项目实际总投资1800.65万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31.65万元。
(四)验收范围
建设工程及环保设施清单见下表。
表1 建设工程环保设施验收清单
类别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 | 验收标准 |
废水 治理 | 生活废水、雨水、锅炉除尘废水 | 雨污分流,化粪池、沉淀池 锅炉除尘废水循环利用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废气 治理 | 生产车间粉尘 | 脉冲布袋除尘器+1根 15米排烟囱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生物质锅炉烟气 | 布袋除尘器+1根 35米排烟囱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
噪声 治理 | 车间生产线 | 车间东墙更换加厚隔音 玻璃、绿化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固废 治理 | 工业垃圾 | 固废暂存间,防雨、防渗漏等措施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
生活垃圾 | 专业堆场、委托环卫 部门集中清运 | / |
二、项目变动情况
1.锅炉燃料及规格有变动:
该项目环评及批复中所列均为4t/h燃煤锅炉;实际投产后使用1t/h锅炉,自2017年5月起,根据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该1t/h锅炉由燃煤改为燃烧成型生物质燃料。
2.锅炉废气排放验收标准有变动:
该项目位于工业园内,锅炉须达到《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4]13号)及《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环函[2016]214号)的相关要求,达标排放;
故本项目锅炉废气排放验收标准执行燃气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污水排放口不规范,未竖立污水排放口标识牌;厂区及工业园的排水管网已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工艺不产生废水,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锅炉烟气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已回用不外排;仅少量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经工业园污水管网排入安乡县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锅炉烟气和生产性粉尘,锅炉烟气经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烟囱排放;对生产性粉尘一方面采用国内先进的成套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同时在每个产尘点均设置高效除尘设备,加强设备密闭性控制粉尘外溢,及时清扫等系列措施有效降尘。车间尾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后由车间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无恶臭气体排放和扰民。
(三)噪声
已采取封闭式作业来控制生产及运输设备噪声,通过消声、减震及厂房隔声等治理措施控制噪声源,降低噪声。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可回收废弃包装材料外卖;投料粉尘由除尘系统收集后作原料回用;厂区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填埋场处置。有固废暂存间妥善保存废弃化学原料和不合格产品。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生产车间投料区有粉尘散逸现象,未设立醒目警示牌防止明火造成粉尘性爆炸,污染环境;有专门的废物暂存间,妥善保存废弃化学原料及不合格产品。
2.其他设施
本项目对厂区进行了大范围绿化。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生产工艺无废水排放;锅炉除尘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仅有少量生活废水由化粪池处理后,经工业园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园排水管网已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故本项目监测期间,项目废水排放量不具备废水监测条件,未进行废水监测。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1t/h生物质锅炉的烟尘、SO2、NOx最高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车间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SO2和NOx年排放量均未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3.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达标;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日均值符合《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4.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a标准;敏感点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符
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
5.固体废物
可回收废弃包装材料已外卖综合利用;投料粉尘由除尘系统收集后作原料回收循环利用;生物质燃烧灰渣、干化后的沉淀池沉渣和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均已经委托工业园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有固废暂存间妥善保存废弃化学原料和不合格产品。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
该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仅有少量生活污水经工业园管网,排入安乡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废水监测条件;
该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燃气锅炉标准;车间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均未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该项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的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臭气浓度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达标;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日均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a标准;敏感点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该项目周边水质、废气排放、环境空气、厂界噪声及敏感点环境噪声,均符合验收执行标准。
六、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
目逐一对照核查,该项目不存在暂行办法中所列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情形。
编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 | 是否存在此项情况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本项目属于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及时按批复要求建成并运行了配套环保设施;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本项目仅少量生活废水排入工业园;废气、环境空气、噪声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本项目属于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未出现此项情形。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也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本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本项目主体工程一次建成,无分期建设内容,配套环保设施无分期情况,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该项目完成后,未出现此项情形。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验收监测资料齐全,内容与厂家实际情况相符;无重大缺项、遗漏内容,验收结论明确、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该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
综上所述:该项目属于补办环评,且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本项目验收监测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境空气、厂界噪声和敏感点环境噪声,各项监测因子均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 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车间东面的投料区管理,避免粉尘污染扰民,并设立醒目警示牌,防止明火引发粉尘爆炸,污染环境;
2. 规范污水排放口,在污水排污口竖立标识牌;
3. 固废暂存间也应设立标识牌;
4. 切实加强对锅炉等产生废气、噪声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对环保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处理设施高效运行,避免污染环境和扰民事件发生;
5. 增强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
清洁生产意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程,作好各项环保工作记录,健全环保工作档案,杜绝事故的发生,并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6. 遵守安乡县关于环保治理措施和管理的规定,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监督。
八、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单位: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
报告撰写:陈艳(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电话134*****300);
审核:李海燕(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电话135*****232);
现场监测负责人:滕霞(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电话152*****835)
其他参加人员:郭祖健(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电话158*****525)
彭凤霞(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电话181*****792)
验收负责人:肖樊(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电话137*****612)。
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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