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防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防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招标人为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防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单位: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范围:劳防用品,分标段招标,投标人可以响应一项或多项标段

标段一:一般劳保服(包括夏装、春秋装、冬装)

标段二:劳保鞋

标段三:安全帽

标段四:反光背心

标段五:防尘口罩、护耳器-耳塞、劳动防护手套、护目镜


送达地点:上海及各项目所在地

其他说明:公开招标,评审商务、价格、劳防用品方案(包括材质、面料、款式、供货周期、服务等)

公告日期: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7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能从事该项目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证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 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 具有本项目生产和服务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与保证能力,通过了相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5、 企业近三年内有为大型企业单位提供劳防用品的经验,历年承担的主要项目业绩表(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6、 具备相应劳防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能力;

7、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产品外,承诺工作不交由其他合同主体外公司完成;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与递交

凡有意参与投标者,请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时请将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套发送至招标人联系人邮箱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来人现场购买。

标书购买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供保密承诺书(见文后),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1188弄7号楼。

递交内容:密封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参与标段的劳防用品样品。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有效递交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该标段招标。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申虹路1188弄7号楼

联系人:李佳憶 吴琪

电话:***-******** 189*****626

***-******** 189*****479

电子邮件:lijiayi@ssecc.com.cnwuqi@ssecc.com.cn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税号:********MA1GMBCE4F

账号:1001 3251 0930 0046 876

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如有变动以招标文件为准

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日



保密承诺

致: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正在就相关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防用品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我公司将接收贵公司发出的有关资料,为此,我公司特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1. 贵公司享有对由贵公司发出的有关资料的所有权,贵公司向我公司发送这些资料并不意味着上述所有权有任何变更或转移。

2. 我公司使用经贵公司授权的资料将仅用于向贵公司提供投标及履行合同之唯一目的,不能将该资料用于他处或其他任何目的,无论这些资料是采用直接或间接,书面、口头或在贵公司场所所见等各种方式所获得的。

3. 我公司将对资料保密,如需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包括我公司的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顾问方以及分包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提供投标及以后履行合同之唯一目的。

b)我公司需与第三方签订本保密协议,并抄送贵公司。

4. 除了用于第2条规定的目的外,未经贵公司的书面授权,我公司不能对保密的资料进行复印、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复制及引用。

5. 我公司理解贵公司对传递的资料及其相关利益保留所有权利,在此未提到的应被理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外专利许可的保护。

6. 我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我公司与贵公司就相关招标或其它事项进行过接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公司与贵公司就相关招标事宜进行过讨论,或者我公司将要或将不,已经或尚未向贵公司提交招标的建议方案等。

7. 基于贵公司的书面要求,或我公司使用完贵公司发送的这些资料之后,我公司有义务将这些资料归还给贵公司,包括所有的复印件,并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都已被销毁。

8.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信息:

a)贵公司向我公司披露之前已为我公司所知晓且我公司对此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b)根据法院裁决或者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但是该等情况下我公司将立即并且适当地通知贵公司上述事宜。

9. 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信息,我公司虽不对泄密负法律责任,但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a)贵公司向我公司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b)贵公司向我公司披露后,并非由于我公司的过错所致的、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10. 本保密承诺函由我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行生效,并构成对我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约束力。


公司名称: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标签: 劳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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