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机房升级改造与安全等保项目质疑答复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机房升级改造与安全等保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回复
宜宾市千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递交的关于“珙县数字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机房升级改造与安全等保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我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及时抄送至采购人。现会同采购人做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确定的本项目核心产品不合理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违规
3、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均未量化,且分值畸重。
二、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确定的本项目核心产品不合理”的事项,我公司征求采购人意见后,将调整核心产品,修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更正公告。
2、针对“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违规”的事项,我公司征求采购人意见,决定删除该项,修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更正公告
3、针对“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均未量化,且分值畸重”的事项,我公司与采购人协商讨论后,现将评分调整如下:
(1)“技术”中“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配置标准”要求,对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资料进行评分:所有产品每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没有负偏离的,得30分。其中非“★”项有负偏离的,每发现一项负偏离扣0.5分,带“★”项有负偏离的,每发现一项负偏离扣2分,最多扣30分。”修改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配置标准”要求,对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资料进行评分:所有产品每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没有负偏离的,得40分。其中非“★”项有负偏离的,每发现一项负偏离扣0.5分,带“★”项有负偏离的,每发现一项负偏离扣2分,最多扣40分。”
(2)删除“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中“1、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特性的认识以及选型论证的合理性综合比较,合理5分,较合理3分,一般1分;不提供不得分”。
(3)“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中“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表及进度保证措施的可靠性合理性综合比较,合理可靠得7分,较合理可靠得4分,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表及进度保证措施的可靠性合理性综合比较,合理可靠得6分,较合理可靠得3分,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4)“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中“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订货、到货、配送、货物进场、进场后的货物保管措施、施工前原有物品保护措施、施工安装实施方案、调试、验收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合理可行得8分,较合理得5分,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订货、到货、配送、货物进场、进场后的货物保管措施、施工前原有物品保护措施、施工安装实施方案、调试、验收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合理可行得6分,较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5)“售后服务”中“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计划和培训方案情况、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队伍人员情况和人员培训方案进行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得6分,第二名的得4分,第三名的得2分,其余得1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计划和培训方案情况、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队伍人员情况和人员培训方案进行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得5分,第二名的得3分,第三名的得1分,其余得0分。”
(6)“标书规范性”中“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标书规范、资料详实情况进行打分,有一项细微差异的扣0.5分,最多扣2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标书规范、资料详实情况进行打分,有一项细微差异的扣0.5分,最多扣1分。”
4、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中“2、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表及进度保证措施的可靠性合理性综合比较,合理可靠得7分,较合理可靠得4分,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订货、到货、配送、货物进场、进场后的货物保管措施、施工前原有物品保护措施、施工安装实施方案、调试、验收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合理可行得8分,较合理得5分,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售后服务”部分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计划和培训方案情况、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队伍人员情况和人员培训方案进行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得6分,第二名的得4分,第三名的得2分,其余得1分。”评审因素均未量化,且分值畸重的事项。
我公司认为在评审标准中,要求了投标人提供“实施进度计划表、进度保证措施、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订货、到货、配送、货物进场、进场后的货物保管措施、施工前原有物品保护措施、施工安装实施方案、调试、验收方案等方面)、售后服务计划和培训方案情况、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队伍人员情况和人员培训方案”来进行综合比较打分,已作细化和注明评审要素,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关于分值畸重问题,在前项已做分值调整。
综上,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具体修改情况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更正公告。同时,我公司衷心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及我公司工作的监督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宜宾欣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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