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行动购买服务招标公告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行动购买服务招标公告







临 江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询 价 采 购 书

编号:ljzfcg*******

发布时间:2018年9月5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9月11日16:30

报名地址:临江市政府后楼204室

一、询价说明

1、供应商资格:本次投标报价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为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良好履约和服务能力,并在历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良好的信誉。

2、商品质量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报价的商品是原装合格产品,否则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3、报价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当日以书面形式按照询价书中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等要求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价,且为一次性报价。

4、售后服务:投标人应对采购中心做出明确的、最优质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5、报价书的有效期:各投标人本次报价承诺有效期不少于10天,有效期少于10天的投标报价将被拒绝。

6、报价书填写要求: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报价书,要求字迹清晰、工整,售后质量和服务承诺部分要求打字,并恰当地加盖公章和签名,否则视为废标。

7、评标:采购中心将依法组成询价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报价、承诺情况和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8、本询价书只适用此次采购事项。投标人如有需要咨询事宜,请拨打电话:****-*******(注:下列信息必须逐项详细填报,否则视为未响应询价书内容)。

注:报价时、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和报价单一同装进档案袋内、均需加盖公章、报价单下方必须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密封包装、档案皮外写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公司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如发现雷同报价文件全部视为无效投标!

不接受快递报价文件!超出预算视为无效投标!

项目名称: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行动购买服务询价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预算:230000元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缴纳截止时间:2018年9月11日之前。

账户名: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003508

缴纳保证金时写明用途(如: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行动购买服务询价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汇(转)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如汇(转)投标保证时,信息填错导致未成功汇(转)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并取消投标资格!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开标失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1日下午16:30止。(报名时携带投标保证金回执、资质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开标时间: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

开标地址:临江市政府2号楼202开标室

采购需求表

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资质为B类以上

二、采购项目详细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化稽核工作职能和防控风险,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暨采购人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暨供应商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

(二)服务内容

供应商对社保局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五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2014年、2015年、2016年、2018年四个年度262户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个险种进行缴费基数稽核。

(三)服务依据和标准

1、供应商开展稽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5)其他有关文件

2、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程序对被稽核单位的总帐、成本明细帐、费用明细帐、应付福利费明细帐、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对帐单、银行代发明细及会计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稽核、取证,详细记录帐簿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应进入的工资总额的其他项目;

3、供应商依据参保单位年度职工发放工资明细表记录月应发工资总额及总人数,计算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4、供应商对稽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主动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

5、供应商应详实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对稽核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并具有防伪标识的稽核报告,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汇总、上报稽核数据及留存取证资料;

6、采购人对不符合稽核要求的相关资料,退回供应商,重新撰写并限期提交,对稽核报告中的不尽事项,采购人有权要求承担稽核工作的供应商补充或重新稽核;

7、供应商在稽核过程中,如遇到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情况无法实现稽核时,应在五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报告写清无法稽核原因,不再出具《稽核报告》,采购人不再支付该稽核项目的稽核费用;

8、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稽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履约管理要求

1、供应商按照要求依法开展稽核工作,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须独立完成稽核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稽核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如供应商提供的数据及资料与事实不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供应商应当提供充足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稽核工作,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须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注册会计师或项目经理;

3、供应商按时限要求完成稽核工作,具体进度要求: 所有任务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供应商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稽核报告后续跟踪服务,满足采购人提出的合理要求;

4、验收要求:供应商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稽核报告后,采购人按照已稽核户数100%的比例对稽核报告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稽核报告有权责令重新开展稽核工作,直至全部工作满足项目要求;

5、供应商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稽核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稽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稽核工作开拓业务;

6、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约定,不支付任何稽核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稽核工作中有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在稽核工作中有与被稽核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稽核材料、出具虚假稽核报告的,合伙造假、出具不实稽核报告等违法违约行为;

(3)稽核报告不符合稽核工作要求,存在明显稽核质量问题;

(4)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稽核报告;

(5)将稽核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6)利用稽核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给社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7)泄露社保工作秘密和被稽核对象商业秘密;

(8)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其它违法事项。

(五)投标报价与合同价款

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提报稽核一户被稽核单位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应当包括:为完成所有稽核工作的全部费用。供应商提报的综合单价不超过800元/户,否则投标无效。

2、供应商实际签订合同金额等于供应商提报的综合服务单价*实际承接稽核户数。

(六)合同草案主要条款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

2、服务地点:吉林省内

3、付款方式:供应商完成稽核工作任务总量的100%,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或项目经理签名并具有防伪标识的《稽核报告》,按已完成户数全款付款;

4、履约验收要求:供应商提交稽核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基金 社会保险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