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合江县人民政府因组织实施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拟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红线图)。合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中心已进行摸底调查,并拟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合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中心(现场办公地址:合江县住建局后二楼。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在此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合江县合江镇荔乡路464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户8户,房屋建筑面积563.54㎡(其中办公246.32㎡、住宅用房303.57㎡、无产权房屋13.65㎡),另有简易棚38.27㎡。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

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20日。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四、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

五、补偿标准

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各项补偿、补助费

(一)搬迁费。

住宅房、临街底层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每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费800元;其他非住宅房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内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按实结算。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发放。住宅房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6个月。

(三)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底层营业房按每月30元/㎡,其他营业房按每月25元/㎡,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月15元/㎡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评估价值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自《合江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合房征告〔2018〕4号)公布之日起再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五)各种设施补偿费。

水:2100元/户。

电: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3800元/户。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840元/户。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铜管在2米以内)。

被征收房屋室外设施(不能搬迁的其他设施和简易房、简易棚等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

七、搬迁奖励费

依据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实施征收与补偿之日起8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在9日-12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在13日-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超过15日后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补助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二、三级)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补助。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安置补助。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它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物业维修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4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补。

(四)被征收房屋物业管理费补助。

物业管理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60个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补。

九、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产权面积、使用性质认定及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使用性质,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性质为准。对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的认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共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补偿。

十、其他

本项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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