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


各潜在供应商:

有潜在供应商对关于“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中心-zs2018-019)”提出质疑函,我单位于2018年9月4日收悉,针对提出的质疑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1: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分评分要求“3、投标人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包含“二维码明厨亮灶小程序扫码”、“物联网明厨亮灶视频融合”、“区块链食品溯源预警监管”、“年报催报”、“一体化数据监控”、“全生命周期管理”字样的,每提供一个加1份,全部提供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要求著作权登记证书日期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否则不得分。”。质疑此条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条评分标准分值6分,一共6个软件著作权,且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字样与得分值等额对应,很明显是量身定制,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回复:此次项目招标涉及名厨亮灶、食品溯源、年报催报、数据分析、市场主体数据库、电子档案综合管理等内容建设,系统功能设计上做了相应要求,包括一体化、二维码、小程序、物联网、视频融合等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实现各应用系统的集成,以上著作权证书要求与此次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对应,是项目招标本身、有效保证对应项目建设质量的实际需要;同时是为证明投标的系统软件具有知识产权,避免后续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具有限制性,不存在进行量身定制,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质疑2: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分评分要求“系统安全保障,为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项目团队需具备安全漏洞检测方面的专家,每提供一个原创漏洞证明的加4分,最多的8分。评审依据:提供原创漏洞证明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原创漏洞证明需在国家级平台上查询验证(提供页面截图),且收录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否则不得分。”。质疑此条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上评分细则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第九条中“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条件);”第十条中“不得设置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第十二条中“在招标(谈判、询价)过程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某品牌特定产品的认证资质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标(审)依据以及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得将资格要求(条件)作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综上所述,以上两条评分要求不合理,且具有倾向性、排他性,也违反了8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对系统安全有明确要求:“在系统安全方面,要求投标人从系统实际使用需求出发,在设计中规划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的架构,安全等级保护按照三级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系统漏洞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漏洞检测方面的专家要求是招标内容建设以及质量保证的实际需要,并且安全专家的要求是技术实力的证明,经查询有众多企业和人员获得了原创漏洞证明,不存在有倾向性、排他性,且不是资格条件。

质疑3: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具有与本项目类似针对市场主体(企业)、法人进行监督、应用字样的政务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案例,合同软件部分金额500万以上,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质疑此条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案例合同要求特定行业及具体内容:在评分细则中提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针对市场主体(企业)、法人进行监督、应用字样的政务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案例,合同软件部分金额500万以上,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3分,不提供不得分。对于合同案例的行业限制和金额的要求指向性太强,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具有排他性。

回复:招标文件中的”针对市场主体(企业)、法人进行监督、应用字样的政务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案例”,泛指包括了医药行业、食品监管,工商行业,安监行业,城市管理、环保卫生等众多针对市场主体、法人进行监管的行业和领域的业绩,而非特定行业。不存在行业限制和排他性。

质疑4: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硬件参数清单响应中多处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功能检测报告”、“提供封面具有CNAS和ilac标示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公章”等加分条件。质疑此条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评分细则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第九条中“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条件);”第十条中“不得设置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第十二条中“在招标(谈判、询价)过程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某品牌特定产品的认证资质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标(审)依据以及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得将资格要求(条件)作为评分因素。”1、以上评分细则中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不明确具体的机构名称;2、“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并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3、“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并无必要关系。综上所诉,以上评分要求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也违反了87号令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回复:关于“1、以上评分细则中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明确具体的机构名称”。招标文件明确了检测报告的封面具有CNAS和ilac标示,CNAS全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具有此标示就代表了权威性,目前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71家,累计认可实验室9442家,数量众多,不明确具体机构名称是为了欢迎更多的通过CNAS认证的制造商参与此项目,从而选择更好的产品;关于“‘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并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CNAS(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本身就是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通过CNAS认证后和CNAS签订协议,就可以在检测报告上使用ilac标示;关于“‘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并无必要关系”。国家火炬计划是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于1988年8月经中国政府批准,由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的宗旨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和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具有此证书代表了产品的先进性,用此作为加分项是为了选择更高的产品。综上所述,该项要求是保证项目质量的实际需要,要求合理,不具有倾向性、排他性,也没有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第九条中“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条件);”第十条中“不得设置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第十二条中“在招标(谈判、询价)过程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某品牌特定产品的认证资质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标(审)依据以及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得将资格要求(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对招标文件不做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标签: 监管 信用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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