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2018年度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公告
关于2017-2018年度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公告
关于2017-2018年度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乌鲁木齐市电器供货协议》等有关规定,2017-2018年度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参数已与近期更新完毕(详见附件),现将协议供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中标(入围)单位按中标(入围)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进行协议招标。
2 招标方在与中标人签订《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时有权对招标书中规定的服务和货物的型号予以增加或减少。
3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5 中标单位应保证其指定的供货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守《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
6 因中标单位所指定的供货商的不当行为给招标方和乌鲁木齐市本级各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时,中标单位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 中标单位要定期或通过其所指定的供货商统计协议供货实际发生数量,编制协议供货报表,并于每期末的最后一周内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8 对于落标或被拒绝的投标方,招标方有权拒绝说明或解释其原因和理由。
9 未参加协议供货签订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围资格。
10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没收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请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协议供货商自行更换中标产品零部件的;
(3)未能提供承诺的配套服务的。
(4)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6)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7)没有按照承诺的商品型号配置或供货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8)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9)未按每季度最少报送一次型号配置调整清单规定的;
(10) 经核实提供给采购单位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11) 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12)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13)供货厂商随意更换代理商的;
(14)供货厂商无定期对推荐的代理商进行考核的;
(15) 经核实中标单位指定供应商若有违规行为、造成损失、不按合同条款履约,将取消其资格。
(16) 中标单位不按时递交信息报表的。
(17) 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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