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2018年8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灵台县2018年8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根据我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和市大气办发布的2018年8月份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排名情况,8月份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为30天,优良天数22天,空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3.3%,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40,在全市7县(区)中排名第5位。
在六项监测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51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50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2%;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37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33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2.1%;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1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0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0%;二氧化氮浓度均值为7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6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6.7%;一氧化碳浓度均值为0.5毫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0.5毫克/立方米持平;臭氧浓度均值为142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40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4%。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我县城区环境空气各污染因子浓度值除细颗粒物(PM2.5)外,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灵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8日
标签: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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