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河县公用事业管理局齐河县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采购项目(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河县公用事业管理局齐河县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采购项目(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燃气壁挂炉 | 737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是燃气壁挂炉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燃气采暖器具或燃气锅炉);3、须获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不可用代理的生产厂商的证书)4、生产商须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应的生产范围);5、须提供由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燃气采暖热水炉选型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6、须具备所投标产品的有效产品责任险(保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94.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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