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质疑事项的回复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质疑事项的回复

质疑回复

质疑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自贡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地址: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3
授权代表:晏志强,联系电话:185*****710

被质疑人1:荣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邓兵
地址:荣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人:刘泽华 毕常彬 联系电话: ********958
被质疑人2: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人)
法定人表人:张力军
地址:荣县荣州大道一段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四楼
联系人:龚桃 联系电话:151*****275

相关供应商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第一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
相关供应商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排序第三名的竞标供应商,以简称“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


“中华联合自贡中心支公司”因认为《荣县公务用车2018-2021年度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9月5日向我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有关约定,我单位于2018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2018年9月10日质疑人又补充递交了新的质疑材料,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质疑请求概述(或摘录)
1.质疑事项、事实理由及相关依据。
(1)质疑人认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2017年12月受到了四川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并且处罚金额及其他相关处罚情节达到了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标准;由于“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系“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的授权经营分支机构,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因此“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不具备参加本项目竞标的资格。
质疑人提交了《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7〕31号)等相关证据资料。
(2)质疑人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2018年2月受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并且处罚金额及其他相关处罚情节达到了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标准;由于“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的授权经营分支机构,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因此“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不具备参加本项目竞标的资格。
质疑人提交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7 号)等相关证据资料。
2.质疑人的请求事项。
(1)取消“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参与本次《荣县公务用车 2018-2021年度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资格;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修改成交结果。
(2)取消“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参与本次《荣县公务用车2018-2021年度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资格,并修改成交结果。
二、质疑处理过程和核实情况
我单位针对质疑事项及时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查询、核实了有关事项。
1.我中心向“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分别发出了《针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通知书》,要求两家供应商就有关质疑事项书面向我中心如实说明情况,两家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中心提交了相关说明资料。
(1)“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在回复我中心的说明中辩称:一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是,提交四川保监局《关于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的复函》(川保监函〔2017〕529号),其复函内容……。“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行政处罚认定标准中没有包括保监委、保监局作出罚款处罚事项”;复函内容明确表示其认定依据是参照《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中“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认定。
三是,自贡中支公司与省分公司是独立负责任的主体、属于单独核算机构。
(2)“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在回复我中心的说明中辩称:
一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是,提交四川保监局《关于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的复函》(川保监函〔2017〕529号)……(内容已经在前面表述,不重复)。
三是,2018年6月29日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为“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直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隶属于“中国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
2.我们查阅了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
(1)磋商采购文件第一章……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之规定: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含广电)等行业可以以法人的分支机构投标外,其他任何行业不得以法人的分支机构投标(意即: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含广电)等行业可以以法人的分支机构投标)”。第2条“本项目特殊条件要求:鉴于公务车保险服务的极具特殊性情况,本项目要求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在自贡辖区的市(地、州)级保险企业并且持续经营三年及以上,同时还须在荣县城区范围内依法设立有保险服务机构或服务网点。”……
(2)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4“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但是本项目所属行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分号后半句为更正公告补充内容)。
3.我们查阅核实这两家供应商竞标响应文件的情况。
“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均提交了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并在其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声明函”中均明确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4.关于“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与“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与“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情况的核实。
(1)登录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官网(http://www.ccic-net.com.cn/www/resource)查询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设立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等若干分支机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查询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营业部)中没有“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
(2)登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picc.com.cn/查询显示:其在四川地区设有“中国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和“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等若干分支机构。登录国家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显示:“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营业部)中没有“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并且系统显示,2018年6月29日已登记变更成“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直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隶属于“中国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管理。
(3)在处理本项目质疑过程中,我中心依法向自贡行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咨询。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自保协函〔2018〕8号”文件形式函告我中心称:“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分别与其各自的省公司之间均是独立负责任主体,属于单独核算机构,并且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符合投标条件……。
5.“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核实情况。
我们登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管局”(http://sichuan.circ.gov.cn/)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显示:“大地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12月受到了四川保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川保监罚〔2017〕31号),罚款金额30万元……。“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于2018年2月受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保监罚〔2018〕7号),罚款总金额65万,其中因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罚款15万,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罚款50万元……。
6.我中心查阅了与本项目质疑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法律地位的相关法规制度。
A、《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对于分公司的设立、注销均有明确规定。……其在人事、经营、管理上没有自主的独立意识,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公司决定并授权委托;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公司,并作为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本条的解释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4)保险行业相关法规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五)责令停业整顿;(六)吊销业务许可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我们认为:四川省保监局《关于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的复函》(“川保监函〔2017〕529号),参照《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文件)来认定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标准之做法,与“保监会令〔2017〕1号”、《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符。
三、本质疑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受到了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标准以上的行政处罚后,地(市、州)级保险公司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判定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厘清保险公司的总部(总公司法人单位)与省分公司(或省分支机构)和地(市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治理结构、权属关系、人权、财权、事权等复杂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涉及保险行业法规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勾稽关系和可能存在的某种冲突关系,同时还涉及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关系等,情况十分复杂。
“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无权(或不能)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关系、社会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等开展外部调查取证;不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裁决(或认定)质疑事项所涉及的供应商是否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
四、质疑答复
综上,我们认为:
一是,“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受到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标准以上的行政处罚后,导致“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不能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投标的证据不充足(意即,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受到重大违法行政处罚后,会导致市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丧失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因此质疑人的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质疑人针对“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的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荣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13日





















抄送:大地财保自贡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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