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宇昊天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梓煜 联系电话:186*****119

授权委托人:韦灼坚 联系电话186*****4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一期(王四营文化街)南花园村168号北京市大观音堂国际文化用品市场1厅2、32号

邮编:100023

被投诉人一:灵山县新圩中心校

地址:灵山县新圩镇

联系人:秦良奎 联系电话:****-*******

邮编:535412

被投诉人二: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常兴路40号

联系人:钟晓媚 联系电话:157*****965

邮编:535400

灵山县新圩中心校图书采购项目(采购编号:QZZC2018-J1-00022-GXXL)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7月31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北京宇昊天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昊天峰公司)认为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损害了其权益,于2018年8月2日向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祥立公司)提出质疑,广西祥立公司于8月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8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

一、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一于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的递交样书(图书样品要求中利用特定型号产品作为样品,且其中有部分产品未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此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对被投诉人于2018年8月8日所挂网公布的成交公告撤回并废除,去除采购文件中关于指定样书门槛,改为由供应商自行提供采购目录,在采购目录中自行提供20本图书作为样品,或由采购人制定目录,竞标供应商于采购人指定采购目录中自行挑选20本图书作为样品。”

二、被投诉人辩称:要求提供样书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和图书采购的特殊要求确定的,是为了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和保证图书的质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次采购要求提供的样书均是市场上销售的正版书籍,各投标人均可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并没有出现串通投标的情况。

三、投诉事项认定

经查,广西祥立公司受灵山县新圩中心校委托,就图书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2018年8月6日,广西祥立公司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共有3家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分别是北京东方青岛图书有限公司、北京金庄玉图书有限公司和钦州市宏昭商贸有限公司,8月8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第一成交候选人为钦州市宏昭商贸有限公司。

对于投诉人投诉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利用特定型号产品作为样品,且其中有部分产品未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此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局认为: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并不适用第87号令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均没有禁止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规定,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北京宇昊天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或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山县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