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_全文检索ocr处理招标公告
高级人民法院_全文检索ocr处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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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服务项目预选供应商网上竞价采购公告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_全文检索ocr处理项目项目进行预选供应商网上竞价,现欢迎入围黑龙江省财政厅_黑龙江省省本级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预选库的供应商参加竞价。
一、项目编号:SC[2018]4264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_全文检索ocr处理项目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预算内资金:580000预算外资金:0自筹资金:0资金合计:580000元
采 购 用 途:OCR处理全文识别库后,可以实现全文检索及大数据分析的应用。
四、招标内容:
项目名称 | 数量 | 采购预算(元) |
第1包 | 合计 | 580000 |
全文检索ocr处理项目 | 1 | 580000 |
总计 | 580000 |
五、竞价及抽取规则:在网上确认参与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网上竞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服务期限(完成时限):合同签订后70个日历日内完成1995-2016年度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全文检索OCR处理,并挂接到全文检索系统中,实现全文检索。
服务地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为入围黑龙江省财政厅_黑龙江省省本级数据处理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预选库的供应商。
(二)已进入供应商预选库、具备公告要求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有意向参与采购项目的,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确认参与,只有经过网上确认参与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入竞价或随机抽取环节,否则,不具备竞价或随机抽取的资格。
(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八、网上确认参与的截止时间:2018年9月20日10时
九、确定中标人:
(一)竞价及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网上确认参与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授权代表,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指定随机抽取评标室视频监控下,由采购人代表查看确认参与的供应商名单及竞价排序,最低报价的即为中标人,供应商报价最高优惠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0%。如最低报价相同,则在相同报价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已参与该项目投标的预选库供应商可以在抽取时间开始后,在省政府采购中心一楼休息区大屏幕观看抽取现场的视频直播。
(二)信用核查。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现场进行信用核查,核查通过后由采购人现场网上确认中标结果。如信用核查发现问题,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经采购办授权后重新组织确定中标人。经查询“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现中标人在近三年参与的所有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清理出库,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竞价或抽取工作:
1、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2、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中心依据采购人确认的中标结果,编制、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四)如网上确认参与或竞价供应商不足三家,系统提示无法操作,采购中心经履行报告程序后,按采购办的批复意见执行。
(五)如没有供应商网上确认参与,经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后,按采购办批复意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预选供应商在抽中一个项目后自动轮空一个月,在此期间不能参与服务类实行供应商预选库管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但不影响其他采购方式的服务类项目投标,轮空期满后方可再次参与,一年内成交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十一、询问提起与受理:
入围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询问:
网上询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点击“网上答疑”后点击“进入”进行网上询问;
电话询问:吕治国 电话:****-******** 。
十二、网上竞价截止时间:2018年9月20日 10时
十三、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时间:2018年9月20日 10时
十四、预选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政部门认定,清除出供应商预选库、列入失信“黑名单”,网上公告:
(一)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二)因围标串标、卖标、转包、分包、挂靠受到财政部门处罚的;
(三)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擅自转让、分包、变更、中止采购合同或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经财政部门认定或处罚的;
(五)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已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六)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七)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履约抽检
(一)采购人应在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验收情况提交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经财政部门授权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预选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检。
(三)履约抽检结果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内容包括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检测机构名称、中标人、中标标的名称、抽检结果及处理建议等。
十六、资金结算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15]2号)文件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付款。
十八、公告期限:本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联系人: 黄明旭 电 话: ****-********
集中采购机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邮 政 编 码:150090
项目经办人: 吕治国 电话:****-********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09-14
附件:采购需求
具体需求:
1、项目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2020年《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划》文件要求;对我院1995年-2016年度审理诉讼案件中的裁判文书进行OCR数据处理。
2、项目数量
完成诉讼案件约80000册档案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OCR处理,制作成用于未来全文检索的双层PDF文档。
年度 | 档案册数(正卷) | 裁判文书总页数 |
1995-2000 | 16128 | 约194353 |
2001-2016 | 58945 | 约707340 |
3、总体要求
通过档案OCR数字化服务,建立起完整准确的人民法院档案裁判文书数据库。
要求档案OCR数字化加工流程设计合理,信息录入与图像OCR处理功能完整;
保证OCR数字化加工质量,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实体档案的安全和原始性,保证档案数据的安全。
3.1质量要求
(1)保证档案OCR数字化加工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2)保证档案OCR数字化加工的一致性,电子档案与OCR处理的双层PDF档案完全一致,准确率达到100%。
(3)保证电子档案安全,无丢失、无损毁、无差错。
(4)保证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守档案信息秘密,遵守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3.2加工方式与管理
(1)采购人提供加工场地、电源、网络、空调、饮水、卫生条件。
(2)采购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验收、档案交接。
(3)中标服务商提供加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管理人员、所有加工设备、OCR识别软件及裁判文书检索系统。
4、中标服务商须接受采购人指导监督,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其内部管理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5、具体要求
5.1电子档案交接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电子档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清单,服务商进行核对后进行登记、签字。
服务商负责整个项目电子档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下载、保管、退还工作。
如发生任何电子档案(裁判文书)遗失问题由服务商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2工作流程
(1)电子档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OCR处理,生成可用于全文检索的双层PDF文档。
(2)人工校对处理,对于OCR识别电子档案裁判文书进行人工校对,确保OCR识别的文档准确性。
(3)建立电子档案裁判文书文书库,挂接OCR处理后的双层PDF文件;信息内容如下:
A、案号、案由、当事人、审判程序、审理结果、审判法院、合议庭成员、承办人、书记员。
B、时间: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C、PDF电子文件挂接:(序号、标题、电子文件路径)。
以上为电子档案裁判文书库信息录入的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应按采购方应用的电子档案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录入。
(4)数据备份
A、为保证数据安全,对数据成果提供两套移动硬盘备份,移动硬盘由服务商提供。
B、备份的数字化数据成果为:双层PDF文档数据、电子档案裁判文书文书库数据。
C、移动硬盘需编制盘号、硬盘标签,标签与备份内容要一一对应。
数据利用
投标人能够提供自主研发的档案全文检索系统,来建立电子档案裁判文书库,供采购人使用。可根据采购人的业务需求进行修改。
6、安全保密要求
6.1服务商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保密安全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防泄密现象发生。
6.2服务商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移动存储介质、照相机、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加工现场。
6.3未经采购方批准,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电子档案数据。
6.4采购方人员监督服务商对加工场所的废纸进行集中清理,确保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6.5项目完成后,服务商用于加工的所用设备必须经采购方相关部门检查,确保不留存任何信息并不可恢复。
6.6服务商须履行安全保密要求,如有违反应赔偿损失,严重的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质量保证期
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商对本次服务提供不得低于1年的免费质保期。
8、售后服务
8.1服务商应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并能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全方位响应需求。
8.2服务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支持: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服务商应提供技术支持电话,2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现场支持:保质期内,服务商应至少提供一名驻场工程师,提供现场服务。
9、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中标人提供售后服务的,该服务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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