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掩模对准曝光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
上海大学掩模对准曝光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上海大学掩模对准曝光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教学专用仪器 | ||
采购单位 | 上海大学 | ||
行政区域 | 上海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09月20日16:27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8年09月20日16:00至2018年09月28日16: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8年10月08日13:30至2018年10月08日13:3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9楼会议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8年10月08日13:3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9楼会议室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关阳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上海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上海市上大路9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徐春生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关阳 ***-********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大学掩模对准曝光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大学掩模对准曝光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关阳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上大路9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春生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关阳 ***-********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掩模对准曝光系统 1项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近三年(从2015年9月1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竞争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参与竞争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供应商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供应商计算,该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且不存在响应文件被否决项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将被判为无效供应商)。(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9月20日 16:00至2018年09月2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竞争性磋商文件从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8日(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6:00时(北京时间)在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公开出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磋商文件售价:50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3:30至2018年10月08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9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9楼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可于法定工作日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前台直接支付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也可通过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直接支付到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查询电话:***-********×143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关阳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供应商(指拟供产品的生产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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