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招标公告
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招标公告
[SHIL********]神华煤制烯烃项目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采购
神华煤制烯烃项目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采购
招标公告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其煤制烯烃项目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者进行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 神华煤制烯烃项目空分装置综合楼化验室仪器、家具和气路管线采购
2.招标编号: SHIL********
3.项目概况: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开发区建设神华煤制烯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联合装置主要包括煤气化装置、180万吨/年甲醇装置(含空分装置)、60万吨/年MTO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自备燃煤热电站、公用工程和系统工程等。
4.招标内容:本次招标不分包,包括实验室仪器8套,化验室家具6套及化验室气路管线1批,具体见后附件。
3.交货地点: 项目现场(内蒙包头)。
4.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三个半月。
*5.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述资格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和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专业代理商或集成商;并具有良好的供货业绩、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必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 如果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投标人需提供由投标人和制造商共同签署的所投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4) 投标人必须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 注册资金400万人民币或以上。
6) 需提供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 所投同类货物近三年内的合同总金额不能低于本次投标额的10倍以上 (必须提供带价格的业绩清单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8) 提供证明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相关产品的供货业绩,并且提供至少两家用户的质量反馈信息或使用报告。
9) 投标人应提交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对报价中相关的进口仪器设备或部件的批准文件,如涉及的话。
10) 投标人应提供由国家强力部门要求的所投货物的所有相关证件。
如果投标人对上述“*5”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有任何一条不满足时,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后,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售价8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3月4日至2010年3月1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的节假日除外)。
3)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7038室
4)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资料: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或介绍信)原件、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上资料提供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0年3月26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8. 开标地点:
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
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业主):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
地 址: 内蒙古包头市滨河路河西生态化工基地1号
邮 编: 014010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zhuxiujuan@csclc.com、huangyi@csclc.com
联 系 人: 朱秀娟、黄易
招标代理机构: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829室。
邮 编:100011
联系人:詹传鑫、亓龙亮
联系电话: 189*****829、***-********、********
传 真: ***-********
电子邮件: zhanchuanxin@shenhuagroup.com.cn,qilongliang@shenhuagroup.com.cn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附件
货物一览表
序号
货物描述
单位
数量
一、化验室分析仪器
1
气相色谱仪
套
3
2
微量氧测定仪
套
2
3
露点仪
套
1
4
奥氏气体分析仪
套
2
二、化验室家具
1
单面试验台
套
1
2
设备台
套
2
3
通风柜
套
1
4
万向抽气罩
套
2
三、化验室气路管线(汇流排、管子、管件、材料等)
1
汇流排、管子、管件、材料等
批
1
备注:
1.技术规格、数量及相关服务等要求以第八章为准,详见第八章。
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5%的幅度对“第八章 供货范围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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