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招标公告

图书资料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图书资料
采购项目编号:2010-0008/CG(P)*******

说 明
1.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谈判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2.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谈判采购公告

受 沈阳市苏家屯区图书馆(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就" 图书 "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名称:图书
2. 采购项目编号:2010-0008/CG(P)*******
3. 采购项目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有3000平方米以上选书场所。
3. 具备国家二级以上图书批发经营资格证明。
4 具备国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文件的免费取得
从即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15:00时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5:00)到苏家屯区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报名登记并免费领取招标文件电子文本,未按规定报名登记的竞标人投标无效。(届时需自带移动存储设备)
竞标人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需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A4幅面)。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不分品目)人民币: 壹万元整。
2.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0年3月19日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2. 本项目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0年3月19日8:30~9: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大厅,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2号政府采购中心2楼
邮政编码:110101
采购文件咨询:刘伟 ***-********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项目 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 图书资料
采购项目编号 2010-008/CG(P)*******
采购单位 苏家屯区图书馆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评审方法 最低价评标法
合格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有3000平方米以上选书场所。
3. 具备国家二级以上图书批发经营资格证明
4 国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采购文件售价 免费
投标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10年3月19日9:30时整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谈判小组组成 本项目谈判小组由三人组成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九十天内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 整(不分品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 A. 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苏家屯区支行 帐 号:****************784 注明字样:"2010-008/CG(P)*******项目投标保证金" 其他要求:详见"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项目附件部分"第15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其他要求:详见"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第33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项目 内容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交货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国家、行业或制造商规定有明确期限的,以规定期限孰长为准;如果未规定有明确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至少应为十二(12)个月。
付款方式 1. 在成交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90%。 2. 合同价款的10%在本项目验收合格六(6)个月后,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反馈报告单》提交给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其他 1. 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是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所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负责所供货物的安装与调试。 2.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安装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用、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报修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项目 内容 备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 格式2
投标文件 封面 格式3
符合性审查材料 (本栏所列内容为项目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1. 投标函 格式4
2. 开标一览表 格式5
3. 货物价格明细表 格式6
4. 技术指标响应表 格式7
5. 售后服务承诺书 格式8
资格性审查材料 (本栏所列内容为项目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有3000平方米以上选书场所.
2. 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9/10
4.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格式11
5. 具备国家二级以上图书批发经营资格证明
6. 国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

注:1.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2.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备注"栏的顺序进行装订。
3. 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第23条规定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格式1
银行保函

编号:

致: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贵中心组织的2010-008/CG(P)*******图书资料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采购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采购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 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成交后因自身原因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 投标人成交后不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4. 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投标人,并由该投标人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采购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贵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应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之前将本保函交付给贵方财务部门。

保证人(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格式2
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

采购项目名称 苏家屯区图书馆所需" 图书资料 "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联
采购项目编号 2010-008/CG(P)*******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财务部门留存
投标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请投标人在此加盖骑缝公章)………………………………

回 执
采购项目名称 苏家屯区图书馆所需" 图书资料 "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联
采购项目编号 2010-008/CG(P)*******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留存
接收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
接收人签字 财务专用章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格式3
★ 说明:请投标人使用此页格式作为所编写投标文件的封皮。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签署日期:


格式4
投标函

致: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名称)正式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品目号)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采购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我方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1. 我方同意在本采购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提供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4. 如果我方成交,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我方保证遵守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规定。
6. 我方保证尊重谈判小组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采购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7. 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采购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 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采购项目谈判采购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
9. 我方承诺接受谈判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10.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投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评审过程中与采购单位私下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函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贵方成交将以此函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格式5
开标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单位:(%)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投标报价(折扣率) 有无投标保证金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01

……
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填写说明:
1. 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 投标总价为采购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货物价格明细表保持一致。
3.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报出图书折扣率。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6
货物价格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货物 名称 规格、型号及参数 数量 单位 产地、品牌及生产 (制造)厂商名称 货物投标价
单价 总价
1
2
3
4
5
6
7
8

投标总价(大写): (小写):

填写说明:
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投标明细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7
技术指标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 采购文件 技术规格 投标文件 技术规格 偏离程度 偏离 说明 证明 资料
1
2
3
4
5
6
7
8
……

我们承诺本技术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
2. 证明数据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
3.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与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示在本表之中,否则将视同投标人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


格式8
售后服务承诺

苏家屯区图书馆 :

按2010-008/CG(P)******* 图书资料采购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经评审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我公司对于成交货物,除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 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2. 免费保修年限:
3. 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 详细的培训计划:
5.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附维修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6. 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情况:
7. 备品备件供应情况及优惠价格:
8. 其他: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9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采购项目编号)的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格式1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的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与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采购项目编号)的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单 位: 部门: 职务: 。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格式11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致: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图书资料,采购金额实洋15万元.
通过招标,确定图书馆图书供应商1家.
一、招标范围:适合图书馆配书要求的图书。
要求: 1、正版合格新书及特价书。
2、提供新书、特价书详细目录,出版日期、出版刊号、出版社、原价、优惠报价,各类图书汇总等。
3、按所现提供新书、特价书详细目录,现场面对面采购。
4、有图书目录并能生成MARC格式。
5、免费提供图书馆管理软件。
6、免费为购书单位提供图书的录入,上架等工作,直至能够投入使用。
7、新书为2009年7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特价书为2008年以后出版的图书。
8、正价合格新书的比例约70%,特价书比例为30%。


苏家屯区图书馆采购各类图书比率

类别 比率 折扣率 类别 比率 折扣率
A 0.4% N 0.2%
B 5.0% O 0.2%
C 0.4% P 0.2%
D 0.7% Q 0.2%
E 0.5% R 11.1%
F 2.5% S 3.9%
G 3.8% T 6.9%
H 3.9% U 0.2%
I 50.4% V 0.2%
J 1.2% X 0.2%
K 7.8% Z 0.4%

图书、文献采购及加工的要求

1. 具有2千平米以上的现采物流基地,并有库存3万品种的符合要求的图书、文献供货能力。
2.供应商必须按招标人订购的图书品种、数量及时供货,若不能按时供货的图书种数或册数超过订单订购数的15%,即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具备供货条件,招标人有权要求终止供货,因终止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3. 供应商必须承诺正规渠道提供正版图书(光盘),图书(光盘)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若提供盗版、盗印文献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中止合同。所购图书、文献须保证是近两年内的出版物。其中,2009年版图书占30%,2010年版图书占70%。
4.具有数据加工能力,保证数据加工配套率达到100%;
5.提供现场采购自动化服务,具有现采查重功能,查重误差率小于1%。
6.免费提供所购图书的著录数据(CNMARC数据),要求分类以《中图法》四版为准,编目按《普通中文图书著录规则》进行著录,数据必须严格按CNMARC和CALIS的规范和标准。不达标和所缺数据,必须在我馆通知后的3天之内补全。
7. 招标人所订图书供应商需提供免费加工。加工的内容包含贴磁条(钴基16公分光氟复合磁针),磁条粘牢,盖馆藏章、贴条码、拆包验收、贴书标等,加工要求按照招标人有关标准和规范(由招标人负责提供)执行。
8.具有外采供货能力,所需图书、文献保证供货率在95%以上;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并负责卸货;每批图书清单和数据要及时送达,图书清单为A4纸质型形式。清单内容需规范,每一包书内含清单一份,每批书要求有总清单。
9.供应商不得更换招标人的图书订单,不得搭配非招标人订购的图书及光盘。
10. 送交到货的图书及光盘与订单不符,应予以退货。若发现有污损、图文不清、缺页、倒页、缺附件或盗版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一律予以退换,不能以已加工为理由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1.中文图书的复本量为2-3本,地方文献、工具书及电子视听资料为单本购入。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征询招标人意见进行处理;
 (1)图书(单本)100元以上,需征询意见后再确认。
(2)价格另算的随书的配套磁带、光盘,需征询意见后再确认。
(3)若ISBN与书名不一致,或采访数据中书名及价格(差价过大)与实样不符合时,需征询意见后再确认。
13、图书采购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止,供应商每月向图书馆提供一份新书书目,在此期间图书馆可随时到中标书店选购图书,如是外地中标由供应商提供现采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约四人左右)。
 14、属下列类型的图书,招标人不予订购:活页(试卷等)、小开本(小于等于64开)图书不订购。


图书馆图书加工要求
1、图书加工:
D20 383
①书标:横打印一行,2号西文Rockwell字体,如:(D20为分类号,383为书次号)竖贴书脊底端距底边1厘米处(如新订做书标规格应比原有的稍大些,长5厘米,宽4厘米为宜),书标外须加贴透明胶带,以保证不磨损;
②馆藏章:盖书名页中下方,位置固定不能随意乱盖;
③磁条(钴基16公分光氟复合磁针):夹书内200页位置,不足200页的图书夹在53页,磁条须粘贴牢固,不易脱落为宜;
④条码:为三九码,共14位,前缀为5位(01111),后8位为图书有效位,最后1位是校验位,条码号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空号、重复号,以保证从条码起止号即能得出全年购书册数;条码贴书名页正中距下边2厘米处(如遇文字可上下调动,绕过文字粘贴,但不得贴在侧面,只能贴在正中心的位置),加贴透明胶带,以保护条码不磨损。
2、数据加工要求
①图书必备字段必须有:010字段、100字段、102字段、105字段、200字段、210字段、215字段、225字段、3-字段、690字段、701字段、702字段、711字段、712字段、905字段。
②905字段@aSJTG@f为索书号,样式为:@aSJTG@fI247.57/012
③我馆图书书次号取号规则:按书名前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生母取号,规则如下:
a o e ī u ü r为0
b p m f 为1
d t 为2
n l 为3
g 为4
k h 为5
j 为6
q x 为7
z zh 为8
c ch s sh 为9
注:书名前面或中间夹有其他字母(包括英文、日文、俄文等)忽略不取只取前三个汉字即可,阿拉伯数字正常取号。
如:《1978年中篇小说选集》索取号:I247.59/197
《最新Windows98中文版入门与提高》索取号TP316.7/879
④分类规则:
小说类(当代中、长篇小说)不能只分到I247.5,按题材复分表细分,如武侠小说取号I247.58,言情类小说取号I247.57等;
人物传记类按被传人姓名取号,如《林彪浮沉录》K827.7/311、《一个真实的赖斯》K837.127.5/048、《林肯时代》K837.127.4/359;两人以上的多人合传按书名取,如《毛泽东亲点的十位将军部长》K827.7/182;
K833/837各国人物传均按时代细分,如《一个真实的赖斯》K837.127.5/048、《林肯时代》K837.127.4/359;
计算机语言的取号加该语言的前2个大写字母,如《算法语言ALGOL68报告》索取号为TP312AL/910。

二、供货地点:苏家屯区图书馆指定地点
三、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内。
四、相关要求:
1. 供应商必须按类就本次招标中的全部类别投标。
2. 由图书馆决定采购图书的种类、册数、方式及时间和地点。
3. 图书采购要求:
3.1. 图书采购要求:
(1)现场采购:供应商应根据图书馆要求,安排技术人员解决好现场采购的组织协调和技术问题。须提供现场采购查看,能够即时提供完整的现场采购图书目录并生成MARC格式,以便图书馆方便地生成预订图书目录数据库。
(2)其它采购方式:随时进行图书增订、补订工作。
4. 图书数据要求:
供应商必须为图书馆所购图书及时免费配送标准的采购CNMARC数据和编目CNMARC数据,其格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中国机读目录格式),并提供《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分类号,提供的数据能为图书馆使用的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所接受。必须保证随书MARC数据的质量,不得有遗漏,MARC数据差错率应低于3‰,数据提供量要求达到100%以上。
5. 供货要求:
(1)供应商根据图书馆要求的图书复本量配书,由供应商负责妥善包装(同一种书或同一系列丛书必须打在一个包内),运输途中出现的任何意外图书馆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图书须按图书馆要求在工作时间发往图书馆指定的地点或收货人,由供应商承担运输费用。
(2)运送到的图书要求包装完整,图书清单要与图书包装对应相符,做到每包一单,每批一总单。图书总清单应注明以下项目:批号,送书日期,每批合计(种数、册数、码洋),包号,包合计;每包详单应注明每种图书的题名、ISBN、出版社、单价、册数、码洋合计金额,包号与总清单对应明确。
7. 图书质量要求:
7.1 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不发行盗版或盗印的出版物;对盗版图书图书馆有权拒绝验收,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退货。
7.2 供应商保证图书的外观质量,如有缺页、倒装、污损、附书光盘缺损等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更换或退货。
7.3 供应商提供的到货图书品种和数量与图书馆订货单不符时,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
7.4 供应商提供的到货图书品种不适合图书馆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必须无条件负责退货。
7.5 供应商配发的图书全年到重率不超过1‰(千分之一)。
8. 图书加工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图书馆的要求提供图书加工服务,并负责图书分类、上架,所有加工成本与服务均免费,供货后2周内必须加工整理完毕。
8.1 所用磁条要求:钴基永久磁条、双面胶、十六公分长、质量合格产品。磁条由供应商提供。
8.2 磁条粘贴要求:正文页码大于300页,贴磁条2根,小于300页,贴磁条1根。磁条粘贴没有固定页码要求,但要求粘贴在书脊隐蔽处,以不宜发现为准。
8.3加盖两枚馆藏章,馆藏章为红色印章,图章位置盖在书名页中间空白处及切口处,图章要求端正、清晰准确。馆藏章印模由图书馆提供,供应商负责刻印,并保证与印模一致。
8.4免费提供图书加工材料(覆膜条形码、书标纸、透明胶带等)。免费现场(到馆)加工,免费协助上架、排架。
8.5 图书馆以后提出的其他加工服务要求。
8.6 若供应商在向图书馆供应图书的过程中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在提供图书加工服务方面不能履行投标书中的承诺,图书馆将减少供应商供应图书馆图书的配额或取消供应商向图书馆供应图书的资格。
五、 质量保证承诺及相关要求
1. 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郑重承诺提供何种质量售后服务保证,对于图书出现的错订、破损、缺页、污损、附件不全及印刷错误等情况须无条件退货,并应该对投标产品提出切实可行的保修、更换、赔偿方案,并明确对于违约所承担的责任(中标后另签补充协议)。
六、验收质量要求。
由评审专家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请相关专家对图书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图书质量不符合国家发行标准的,不给予验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要有正版声明(验收时抽查)。
交货时间:由图书馆现采或网络订货后20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苏家屯区图书馆指定地点

第五章 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法进行评审。
所谓最低评标法,是指以价格折扣率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折扣率不得低于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的不能中标,选书时在所提供图书目录中去选)。

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一○年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3 "采购货物"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7 满足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货物及伴随服务
4.1 投标人除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投标人应提供本国货物。
4.3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进口货物,则发生的一切中间费用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需现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且投标人没有进出口代理资格的,投标人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 资金来源
7.1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二、采购文件
8. 采购文件构成
正文部分:
谈判(或询价)采购公告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部分"为准。
9.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9.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1.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1.4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可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货物价格明细表
(4)技术指标响应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②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④ 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经销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取得生产制造厂商就本项目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原件须附于投标文件正本中),特别说明: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的可免
⑤ 经审计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⑥ 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
⑦ 投标人通过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体系或其他体系的认证证书等
(6)投标货物证明文件,例如:
① 生产/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必须提供)
② 投标货物的专利证书
③ 投标货物的产品鉴定证书或市级以上(含市级)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④ 投标货物的彩页,指在社会公开发行的描述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的印刷品或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中文网站中公布的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数据或产品说明书
⑤ 近年内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
12.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由评审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3 资格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注明"只限本次投标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13. 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13.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货物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技术指标响应表。技术指标响应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14.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
14.5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设备,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5.5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凭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成交资格的;
(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成交资格的;
(5)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成交服务费的;
(6)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8)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审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
(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
(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
(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9.3 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5 从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审
21. 开标
2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谈判采购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1 (仅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询价采购会议。
21.2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
(3)未领取采购文件参加投标的;
(4)(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 评审小组的组成
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
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2.3 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小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23.2 资格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6 评审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谈判会议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5)投标文件的交货期超过采购文件规定交货期的;
(6)投标文件未标明交货地点的;
(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与页码的;
(8)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8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原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2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5.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背靠背的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无论对服务承诺或最后报价有无补充或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次谈判报价为准。根据投标报价和项目评审情况,谈判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
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在最前面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5.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
25.4 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确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环境标志产品和具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认证产品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
25.5 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将确定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
25.6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6.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8. 资格后审
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30. 成交通知书
30.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采购部领取中标通知书。
30.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0.3 成交供应商在按照本须知第31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将迅速通知其他未成交的投标人。
30.4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已交纳履约保证金,到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1.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34. 履约验收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
35. 询问和质疑
35.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5.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5.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5.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6.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
(3)"货物"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产品、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6)"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买方"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9)"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要运送至并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10)"验收"是指买卖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2)"检验"是指买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买方的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5)"技术资料"是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6)"质量保证期"是指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卖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期限。
(17)"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8)"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9)"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20)"投标文件"是指卖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技术规格
3.1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包装要求
5.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 交货方式
卖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7. 装运通知
7.1 在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备妥待运输后的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通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
8.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8.2 在卖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交货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9. 附带(伴随)服务
9.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9.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 质量保证期
10.1 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10.2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生产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买方最有利的为准。
10.3 质量保证期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原生产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卖方应取得生产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内容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报告,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内容的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2.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12.4 由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评估价格为准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卖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卖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4.1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4.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5.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6.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 争议的解决
17.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7.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8.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2 如果在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8.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20.2 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卖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 合同修改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3.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4. 合同生效
24.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4.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25.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和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2.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成交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货物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以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签约方: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主办方:(即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方: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招标项目编号)项目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各方一致决定,以 (单位名称)为主办方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2. 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3. 联合投标各成员方保证对主办方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提供全面的支持。
4. 本次联合投标中:(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1)主办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2)成员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5. 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6. 本协议提交集中采购机构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7.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持一份,交集中采购机构一份。

联合体主办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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