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永平镇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垫江县永平镇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特别说明:

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除“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1. 招标条件 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3. 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1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2

7. 联系方式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总则 11

1.1 项目概况 12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

1.5 费用承担 13

1.6 保密 13

1.7 语言文字 13

1.8 计量单位 13

1.9.1 踏勘现场 13

1.10 投标预备会 13

1.11 分包 13

1.12 偏离 13

2. 招标文件 13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3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4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4

3. 投标文件 14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

3.2 投标报价 14

3.3 投标有效期 14

3.4 投标保证金 14

3.5 资格审查资料 15

3.6 备选投标方案: 15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

4. 投标 15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

5. 开标 16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6

5.2 开标程序 16

6. 评标 16

6.1 评标委员会 16

6.2 评标原则 16

6.3 评标 16

7. 合同授予 16

7.1 定标方式 16

7.2 中标通知 17

7.3 履约担保 17

7.4 签订合同 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7

8.1 重新招标 17

8.2 不再招标 17

9. 纪律和监督 17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8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8

9.5 投诉 1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

1. 评标方法 23

2. 评审标准 23

3. 评标程序 23

附件A:废标条件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9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59

2.投标报价说明 59

3.其他说明 59

4. 工程量清单 59

第六章 图 纸 6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一、 投标函部分 64

二、 商务部分 72

三、 资格审查资料 7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已由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发改委发[2017]24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交委补助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2.2建设地点:垫江县永平镇双堡村一社。

2.3建设规模:撤除原桥,在原桥下游约50米处新建一座桥梁,新建桥梁的总面积约382.5平方米(长51米×宽7.5米),包括桥台、桥墩、桥面及桥梁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总投资约223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以及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无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523日起,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上直接下载并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图说、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收取,售后不退。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现金支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垫江县永平镇永平街195号)。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1.1.4

项目名称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垫江县永平镇双堡村一社

1.2.1

资金来源

交委补助资金、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工程规模及招标范围

工程规模:撤除原桥,在原桥下游约50米处新建一座桥梁,新建桥梁的总面积约382.5平方米(长51米×宽7.5米),包括桥台、桥墩、桥面及桥梁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总投资约223万元。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以及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24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信誉要求

(1)2016年至今未受到行政限制投标处罚或受到行政限制投标处罚但不在行政处罚期内。

(2)2016年至今检察机关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3)2016年(含2016年)至今无拖欠民工工资(以拖欠民工工资的法院败诉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记录为准)。

注:投标人如无上述行为,则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对其书面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须提供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4.其他要求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公路工程类或桥梁类或道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有效证件的质检(量)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以上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注:①投标申请人必须全部满足以上所有资格条件时才被视为资格审查合格。

②以上资料(除信誉要求以外)均为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结合招标文件第八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编列,原件开标时备查(身份证和资质证书除外),未按要求提供投标资料或评标委员会要求核验原件而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③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更换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特殊情况如需更换,中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包含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在社保主管部门的网上查询截图(并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表,格式自拟。内容需包含网址、单位及个人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登陆密码)。(招标人有权对各投标单位人员社保真实性随机抽查核实,拟中标的前三名必须查实。若查询无结果或与截图不符,交评标委员会核实后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8524日10时00分前(北京时间);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投标人质疑区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于2018524日17时00分前(北京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解答并随同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公开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上发布。不管投标人是否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上下载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如有)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的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3、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都将以修改后的为准,对所有投标人均产生约束力;电话或口头咨询的回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网上发布的所有关于本招标项目的补遗书、答疑书、补充通知或修改函件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528100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不管投标人是否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上下载招标文件澄清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及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漏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3.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中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4.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6.工程计价

(1)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交委路[2016]17号)、《重庆市交通委员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及配套文件,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行合理报价。其中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11期发布的垫江县材料价格并结合市场价进行调整;人工费参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08)42号)编制。

(2)其他部分

①各投标单位自行测算风险费,并列入总投标报价内(不单列),中标后不作调整。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报价中未计算,实际工作又在计价包干范围内的价格(视为隐含在其他细目报价中);施工期间按国家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调价;停水、停电的影响;下雨、高温的影响;过桥(路)费;构件增值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产生的赶工费;施工人员及车辆办证费;同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所引起的工序调整、窝工、降效等;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实施而采用的各种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措施、施工隔离措施、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等)而增加的各种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地震和战争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费用。

②施工场地的现场临时用电、用水和照明,由投标人实施安装和管理,场外水电的接入费及协调费由投标单位结合踏勘现场的情况,根据施工经验自行测算,计入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

③本项目若需取(弃)土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用(占)地和运距等因素计入综合报价,招标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7.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最高限价为*******.80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为27281.78元),安全生产费须按暂定金额填报,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所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相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日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身份证和资质证书除外)。如证书(或证件)因年检、换证等原因不能提供证书(或证件)原件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光盘一张。

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注:1、商务部分纸质版可不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但电子光盘必须编写完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文件格式),电子光盘的内容不完整以及无法开启或不能够正常读取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电子光盘应注明工程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7.5

装订要求

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4.1.1

投标文件的

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投标文件包装袋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不作任何要求。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小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封面格式贴在“投标函部分”小袋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商务部分(含光盘)装入“商务部分”小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封面格式贴在“商务部分”小袋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4.“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小袋统一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按第八章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大袋封面格式贴在大袋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5.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应按照第八章规定的格式单独装订成册,装入“资格审查资料”小袋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按第八章的“资格审查资料”小袋封面格式贴在“资格审查资料”小袋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此密封袋单独递交,不装入“投标文件”大袋内。

6.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的原件单独装入投标人自备的文件袋内,封面可贴原件清单,可注明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此“原件资料袋”在开标会现场单独递交。

7. 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标识、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退还或按废标处理。

注:如投标文件在装袋时,太多无法装入一个投标文件袋,可自行增加同规格的投标文件袋,密封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封面按第八章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封面格式贴在袋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4.1.2

封套上写明

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地址: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垫江县永平镇永平街195号)

时间:2018年528930分至1000分(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5.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2、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予以确认其完备性。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3、由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袋当众拆封,唱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主要内容进行宣读,记录人做好记录,投标人现场确认后,交由评审人员进行评审。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业主自行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担保形式:通过投标人银行账户转帐或电汇。

2、担保金额:

①履约担保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

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2%。

3、递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

4、退还时间:履约担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人代表要求

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议。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缺一项,不予参加开标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退还给投标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委托代理人除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外,还应当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缺一项,不予参加开标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退还给投标人。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要求装入投标文件,也要随身携带壹份以供招标人核实身份]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

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人支付以上招标代理服务费,然后, 由招标人交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2

低价风险担保

1.中标价低于工程最高限价85%(即: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85%等于*******.23元)的,中标人除须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还须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与中标价之差。中标公示期满,无投诉或投诉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将低价风险担保金和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至招标人基本账户,待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工期和质量等完成工程建设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无息退还低价风险担保金。

2.若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本条要求按时、足额向招标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同时报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自行放弃中标资格,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与前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相差在最高限价的2%(即37030.48元)以内,招标人可依次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仍要求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要求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同时报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与前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相差超过最高限价的2%(即37030.48元)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10.3

结算办法及

付款方式

一、结算办法:

1、工程结算原则:

本工程执行清单单价结算价。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经监理部门审查签字后报发包人审查,再由审计机关对其结算造价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结算价=工程量清单结算价(200章—700章)+第100章的费用+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2、安全生产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按中标价中的(200章—700章)合计的1.5%计取。其安全生产费必须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按照“渝交委安[2014]32号”文件予以结算。

3、新增及变更工程的调整原则:

本工程变更应按照《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垫府发【2016】2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明确的变更签证程序执行。

因实施项目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发生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a)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投标单价。

(b)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由招标人、监理人按《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垫府发【2016】2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明确的变更签证程序执行。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交委路[2016]17号)、《重庆市交通委员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及配套文件为依据计算出相关价,并按中标总价与招标人发布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其中材料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当月发布的垫江县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价格,人工费参照渝交委(2008)42号文件的通知计取来执行编制该项的综合单价。税金:按规定税率结算。若施工期间发生相关调整性政策,则以相关政策规定为结算依据。

二、付款方式:

1、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中标单位在进场施工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招标人将每次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5%打入该账户,中标人每月建立职工花名册,经招标人、中标人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后,由中标人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从该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安全生产许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 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款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款规定发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招标文件的相同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1.3.商务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电子文档光盘一张)

3.1.4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信誉声明

(五)低价风险担保承诺函

(六)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袋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格式密封、粘贴封套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或不再开启。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一)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二)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 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7.1.2 定标方法: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2 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不予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项目经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部分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其身份证明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必要合格条件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 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1

分值构成

/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3.1

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3.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4. 若投标单位不足3人或经审查合格的竞争性比选单位不足3人的,可以继续评审,确定中标人。

5.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不平衡报价和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恶意报价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6.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 特殊情况处理: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3.2

详细评审方法

详细评审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由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比较,对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总报价按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低者排名第二,依次类推排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同,则采取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排名顺序。

3、中标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详细评审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总报价相同(排名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现场随机抽取投标单位的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备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招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废标条件

第二章1.3.2

计划工期

投标函中必须填报工期、且工期必须等于或小于计划工期,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3.2

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漏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人的总报价或任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否则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修改、删除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3.7

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编制、装订、密封的或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二章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识、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二章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三章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顺序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编制,不得擅自改变,否则作废标处理;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应填入单价和合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信誉声明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其它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8)投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的。

(9)投标报价为手工填写的。

(10)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依法应当否决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 10目:

1.1.1. 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 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她,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 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 12目、第1.1.3.13目:

1.1.3. 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 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规范;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 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 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古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 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 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担保形式:通过投标人银行账户转帐或电汇。

2、担保金额:

①履约担保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

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2%。

3、递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

4、退还时间:履约担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4.3分包

不分包。

4.4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中间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 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 11.2项细化为:

4. 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 11.3项:

4. 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 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 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道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 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 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 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 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 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零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肘,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

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

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 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 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 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 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垫江县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与结算的估价原则

工程结算、变更

1、工程结算原则:

本工程执行清单单价结算价。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经监理部门审查签字后报发包人审查,再由审计机关对其结算造价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结算价=工程量清单结算价(200章—700章)+第100章的费用+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2、安全生产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按中标价中的(200章—700章)合计的1.5%计取。其安全生产费必须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按照“渝交委安[2014]32号”文件予以结算。

3、新增及变更工程的调整原则:

本工程变更应按照《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垫府发【2016】2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明确的变更签证程序执行。

因实施项目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发生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a)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投标单价。

(b)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由招标人、监理人按《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垫府发【2016】2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明确的变更签证程序执行。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交委路[2016]17号)、《重庆市交通委员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及配套文件为依据计算出相关价,并按中标总价与招标人发布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其中材料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当月发布的垫江县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价格,人工费参照渝交委(2008)42号文件的通知计取来执行编制该项的综合单价。税金:按规定税率结算。若施工期间发生相关调整性政策,则以相关政策规定为结算依据。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不预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中标单位在进场施工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招标人将每次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5%打入该账户,中标人每月建立职工花名册,经招标人、中标人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后,由中标人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从该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 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交工结算

工程结算原则:

本工程执行清单单价结算价。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经监理部门审查签字后报发包人审查,再由审计机关对其结算造价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结算价=工程量清单结算价(200章——700章)+第100章的费用+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17. 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 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 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

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顼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永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 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昀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舍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

6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3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13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续上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1001.png">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7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

17.4.1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保留金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结算金额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7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或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无

续上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27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28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9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3

30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 明显违背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造成潜在质量安全隐患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擅离职守,工程现场管理混乱;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40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份,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执副本壹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4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在子项工程量清单中多报、漏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其他说明4.工程量清单

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下载


第六章 图 纸

各投标人请自行在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http://ypz.cqsdj.gov.cn/Index_39.html)网上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大袋封面格式: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部分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内页及小袋封面格式: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一)投标函

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

姓名:

2

工期

……

日历天

3

分包

……

不分包

4

缺陷责任期

……

2年

……

……

……

……

……

……

……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附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回单复印件

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二、商务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内页及小袋封面格式: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编制和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填写单价和合价)。

2、电子文档光盘一张


三 、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小袋封面格式: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内页封面格式:

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信誉声明

(五)低价风险担保承诺函

(六)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附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类人员”相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材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建造师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的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所有项目班子成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包含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在社保主管部门的网上查询截图(并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表,格式自拟。内容需包含网址、单位及个人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登陆密码)。

(四) 信誉声明

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参加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2016年至今未受到行政限制投标处罚或受到行政限制投标处罚但不在行政处罚期内。

(2)2016年至今检察机关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3)2016年(含2016年)至今无拖欠民工工资(以拖欠民工工资的法院败诉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记录为准)。

我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我公司甘愿承受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的后果。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低价风险担保承诺函

致招标人: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若我单位在垫江县杨家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工程名称)投标活动中中标,且投标总报价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2款情形,我单位将无条件按照10.2款规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若我方无论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招标人有权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并作不良行为公示。我方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六) 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若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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