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标段招标正常公告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标段招标正常公告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PPP实施方案已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实施方案及授权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批复》(黑政函[2018]60号)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实施机构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出资人代表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招标人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受招标人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全长25.837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0米,路面宽22.5米。
路线起于佳木斯市松花江北岸的郊区万庆屯北约3km鹤大高速K47+350处,路线西南向布设,在连庆屯西侧转向南行,跨越北抚公路后接A桥址,过江后在黑通村东侧转向东南,跨越友谊路、哈佳铁路后在三连村东南接哈同高速(哈同高速桩号K330+250),跨越哈同高速后继续东南向布线,在郊区草帽村北接鹤大高速(鹤大高速K72+200)而终,路线全长25.837km,主要控制点为佳木斯主城区、松花江大桥桥位、现状鹤大高速。
全线土石方数量2691千立方米,排水、防护圬工量65.2千立方米,不良地质地段7.032公里,路面410千平方米;特大桥3008.32米1座(松花江特大桥:56×30m预应力简支转连续箱梁+(110+4×200+110)m单索面矮塔斜拉桥+10×30m预应力简支转连续箱梁)、大桥146.76米/1座、中桥498.28米/9座、小桥205.44米/6座,涵洞39道;互通式立体交叉5处,主线上跨分离式立叉桥11处,车行天桥2座,通道桥11座,通道涵8道。路段设置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与三连收费站合建),全线新建匝道收费站2处。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不含设计期)为3年,工程总投资约210512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含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0065万元)。
上述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等数据来源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情况以设计批复为准。
2.2 招标范围及合作模式
本次招标范围为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社会资本。
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由经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投融资、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拆)、运营维护、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并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PPP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方股东占股为49%,社会资本占股为5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作为政府方股东,代表政府行使在项目公司的股东职责,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公司经营运营信息,对社会资本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政府方股东不承担项目负债性资金筹集风险、建设风险以及项目的市场及运营风险(按合同约定需由甲方承担的风险除外),不承担项目公司连带责任;除超额收益外,政府方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也不承担项目公司的经营亏损责任。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拟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58500万元,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并全额作为政府方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征拆资金20065万元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金。车购税资金的实际金额及到位时间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资金下达时间为准。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和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根据本项目PPP合同约定获得车辆通行费收入、沿线广告经营收入和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基本收入和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由实施机构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由项目公司负责。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注:其他组织限定为产业基金等形式进行股权类投资的组织。
(2)2017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2017年末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资本金中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即6.1亿元)且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即7.3亿元)。2017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5%。
(3)最近连续三年(2015年至2017年)内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具有不低于6.1亿元人民币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即2017年度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长期借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金融机构的授信证明,且授信额度不得低于项目所需融资金额(即7亿元)。
(5)具有国内PPP项目的业绩。近10年内(200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承接过(独立或联合体形式)累计投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的国内PPP项目(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库)。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承接(独立或联合体形式)的国内PPP项目均予以认可,每个项目的投资额根据相应联合体成员在所填报业绩中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折算。
(6)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7)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不存在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情况。
(8)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黑龙江”网站(www.hljcredi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三家(允许三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满足招标公告3.1款第(2)、(3)、(4)项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公告3.1款第(1)、(6)、(7)、(8)项的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联合体的控股方(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联合体牵头人对其余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含牵头人)的总资产、净资产、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应按其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比例要求。(例:联合体某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为20%,则对其的总资产要求为不少于21亿*20%=4.2亿元人民币。)
(2)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中标后,建设期内,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运营期内,如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3.3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形式。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2017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D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以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的专业分工所属的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的专业分工所属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同时,以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为准。)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成员公司),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hljggzyjyw.gov.cn)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11时00分至2018年10月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咨询电话 ****-********;QQ答疑:********6;用户注册咨询电话:****-********)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元。配套发售,售后不退。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支付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均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人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澄清或补遗书即视为所有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补遗书。
5.3本项目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以及纸质投标文件现场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在相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及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工作,并须分别安排线上远程开标人员和参加现场线下开标授权人员。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投标。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网上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重要说明:投标人在交易平台只需上传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PDF版),切勿出现有关报价内容,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报价在平台泄露,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如需填报价请用文字“报价见第二信封”代替,上传PDF版投标文件应与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纸质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同时递交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金桂大厦)开标室。同时递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纳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盖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缴纳不成功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线上远程开标时间: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请使用数字证书准时参加远程开标工作,投标人须高度重视线上远程开标工作,并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远程开标准备,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顺利进行线上远程开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5现场纸质开标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招标人定于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线上远程开标作为现场纸质开标的第一项内容执行。)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http://www.hljjt.gov.cn)、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hljggzyjyw.gov.cn)网站上发布。
********2">7.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
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评标办法以附件形式随招标公告的发布一起公开。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3号
邮政编码:150001
联 系 人:陶女士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501号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杨先生、周先生
电 话:***-********-***、861 157*****649
传 真:***-********
电子邮箱:bjztc5@126.com
网 址:www.bjztc.com
2018年9月26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注:其他组织限定为产业基金等形式进行股权类投资的组织。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
(1)2017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2017年末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资本金中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即6.1亿元)且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即7.3亿元)。2017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5%。 (2)最近连续三年(2015年至2017年)内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款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含牵头人)的总资产、净资产应按其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比例要求。(例:联合体某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为20%,则对其的总资产要求为不少于21亿*20%=4.2亿元人民币。)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
(1)具有不低于6.1亿元人民币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即2017年度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长期借款); (2)能够提供合法有效金融机构的授信证明,且授信额度不得低于项目所需融资金额(即7亿元)。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上述条款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含牵头人)的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应按其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比例要求。 |
注: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长期借款以2017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
(1) 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2) 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不存在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情况。 (3) 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黑龙江”网站(www.hljcredi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业绩)
业绩要求 | |
PPP业绩 | 近10年内(200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承接过(独立或联合体形式)累计投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的国内PPP项目(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库)。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承接(独立或联合体形式)的国内PPP项目均予以认可,每个项目的投资额根据相应联合体成员在所填报业绩中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折算。 |
注:
1、时间要求中,“PPP业绩”按投资协议的签订时间计。
2、PPP业绩应为列入财政部门PPP项目库的PPP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投资协议书或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或PPP合同协议书的彩色复印件,并提供项目在财政部门PPP项目库的网上截图的彩色扫描件。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在评审时不予认定。
3、如近年来,投标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件2 评标办法
********5">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1)投标人两个信封综合评分相同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优先原则:两个信封综合评分相同时,以社会资本填报的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较少的投标人优先,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相等时,以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相等时,以企业2017年末净资产高(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计)的优先。 | |
2.1.1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规定;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8)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未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的有关规定。 |
2.1.2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采用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6)投标人没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7)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8)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1.3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满分56分): a.投融资能力 40 分 b.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11 分 c.资信等级 5 分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满分14分): d.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2 分 e.项目建设方案 5 分 f.项目运营、移交方案 4 分 g.合理化建议 3 分 |
2.1.4 |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标准 | (1)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只提交了一个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且未超出招标人发布的上限值; (4)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存在投标人须知5.2.5项规定的在开标现场须如实记录的情形。 |
2.1.5 |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满分30分): i.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 30 分 |
3.3 | 综合得分计算 |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商务文件评分+技术文件评分+报价清单得分。 |
3.5 | 评标 结果 | 按综合得分由高往低排序,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本项目的前三名投标人为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若不足3名则只推荐相应数量)。 |
序 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a | 投融资能力 | 40 | 净资产 | 5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上年末(2017年末)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等于7.3亿元得基本分 3分,每增加 1亿元,增加 0.5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本项最高 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进行计算后确定。 |
资产负债率 | 5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上年末(2017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等于85%得基本分3分,资产负债率等于70%及以下的,得5分;资产负债率在70%~85%区间按比例内插法计算得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本项最高得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进行计算后确定。 | |||
授信额度 | 10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投标人提供的授信额度等于7亿元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 1亿元,增加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本项最高 10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进行计算后确定。 | |||
项目资本金 | 10 | 投标人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且投标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大于或等于6.1亿元人民币的,得 6分;每增加 1亿,增加 2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本项最高 10分。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之后,且在本项目开标之日之前。如投 标人为联合体,存款余额证明的额度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进行计算后确定。 | |||
其他建设资金 | 10 | (1)其他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或其它融资渠道)筹措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6分。 (2)投标人提供金融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大于等于 7亿元人民币的,加 2分。 (3)产业基金占社会资本出资的资本金总额比例在 0%-30%之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加 1分;未采用产业基金的,加 2分。 (4)本项最高 10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贷款意向书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出具的认定。 |
序 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b | 投融资、 建设、运 营管理经 验 | 11 | 投融资经验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PPP项目业绩)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近十年内承接(独立或联合体形 式)的国内 PPP 项目投资总额每增加 5亿元,加 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最高加 2分。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业绩按上述项目中联合体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折算。 |
建设经验 | 5 |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 大桥梁)专业甲级资质,加 1分。 (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加 1分。 (3)近十年内累计完成过不少于 60公里的高速公路(含路基及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加1分。 (4)近十年内完成过不少于 3座(单座桥长不小于 1000米且单孔最大跨径不小于150米)公路或市政特大桥工程施工业绩,加1分。 (5)近十年内完成过累计不少于 60公里的高速公路施工图勘察设计和 3座(单座桥长不小于 1000米且单孔最大跨径不小于 150米)公路或市政特大桥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加 1分。 注:“近十年内”指 2008年 1月 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完成(独立或联合体形式)的项目均予以认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需提供所附业绩的 联合体协议书。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不予加分。 | |||
运营管理经验 | 1 | 已交工并运营的国内投融资项目(PPP、BOT、ROT、TOT、BOO、BOOT 形式)投资 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20亿元的,得 0.6分,每增加 5亿元,加 0.2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最多加 0.4分。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业绩按上述项目中联合体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折算。 |
序 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c | 资信等级 | 5 | 国内银行评级 | 3 | 国内评级(银行):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等级为AA+或相当于 AA+评级,得3分;低于上述评级的,得1分,无评级的得0分。本项满分为3分。 (该评价应为银行给予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上述银行评级仅限于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评级不纳入评分) |
企业信用评价 | 2 | (1)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2017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设计企业A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0.8分;在2017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设计企业 A 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0.4分。由于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不同导致得分不同时,仅计算最高分。 (2)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2017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施工企业A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1.2分;在2017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施工企业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0.6分。由于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不同导致得分不同时,仅计算最高分。 (3)其他情形不得分。 【联合体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以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的专业分工所属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的专业分工所属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同时,以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为准。(例:联合体成员中有A单位和B单位两个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首先计算A单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然后计算B单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以两个得分中得分低的分值作为最终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 | |||
d | 项目公司 组建方案 | 2 | 项目公司组建方 案 | 2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1.6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得1.6-2分。 |
序 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e | 项目建设 方案 | 5 |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 1 | 投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 得0.6-0.8分; 投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 力的,得0.8-1.0分。 |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 1 | 投标人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0.6-0.8分;投标人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0.8-1.0分。 | |||
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 | 1 | 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0.6-0.8分; 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0.8-1.0分。 | |||
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 | 1 | 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0.6-0.8分; 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0.8-1.0分。 | |||
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 | 1 | 投标人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0.6-0.8分; 投标人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合理、可行,保护措施有力的,得0.8-1.0分。 | |||
f | 项目运 营、移交 方案 | 4 |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运营方案 | 2 | 投标人提出的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运营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2-1.6分; 投标人提出的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运营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1.6-2分。 |
移交方案 | 2 | 移交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重点基本突出的,得 1.2-1.6分; 移交方案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的,得 1.6-2分。 | |||
g | 合理化建 议 | 3 | 合理化建议 | 3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附的项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的条款及内容,提出的有利于合同完善、降低造价、减少项目风险、或提高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的建议,所提建议基本合理 的得 1.8-2.4分,较好的得 2.4-3分,本项最高 3分。 |
第二个信封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i | 报价 | 30 |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 | 30 | 投标人填报的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为招标人公布的上限值时得基本分18分,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每低于上限值50万元加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项最高30分。 |
注:各因素综合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的平均值确定,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 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照投标人两个信封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两个信封综合评分相等时,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1.2投标人两个信封综合评分相同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优先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因素及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因素及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3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第一信封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2.1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3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第二信封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综合得分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各投标人综合评估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 评标结果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内容中如实记录。
3.5.4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招标项目基本情况”、“监督人员名单”、“开标记录”除外)。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5.5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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