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荔工商执催字〔2018〕1号
莆田市荔城区金山涂料商行:
本局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荔工商执处字〔2017〕144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663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工商执处字〔2017〕144号)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益群联系电话:****-*******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标签: 工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