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荔工商执催字〔2018〕1号

莆田市荔城区金山涂料商行:

本局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执处字〔2017144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663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执处字〔2017144)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益群联系电话:****-*******

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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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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