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户未落户人员DNA鉴定(社会购买司法鉴定机构)[项目编码:BSZC2018-G3-12004-GXJL]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关于贫困户未落户人员DNA鉴定(社会购买司法鉴定机构)[项目编码:BSZC2018-G3-12004-GXJL]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关于贫困户未落户人员DNA鉴定(社会购买司法鉴定机构)[项目编码:BSZC2018-G3-12004-GXJL]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质疑供应商名称: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

质疑供应商地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

邮政编码:530022

法定代表人:邓欲东

委托代理人:

姓名:谢丹华电话:1********41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

我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贵公司关于贫困户未落户人员DNA鉴定(社会购买司法鉴定机构)[项目编码:BSZC2018-G3-12004-GXJL]项目的质疑函书面材料,我公司对贵公司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对,同时我公司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是广西自治区区外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的司法鉴定机构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此规定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不符合上述的要求,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三章、第十六条: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人员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或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的,若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相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第十七条: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拟落户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答复质疑事项:经过专家组研究论证,对贵公司做出以下答复:

1.该质疑项未出现于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技术及资质要求中,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符合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的技术及资质要求;

2.贵公司质疑项不存在唯一性和指向性,《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所述内容为首次签发,仅适用于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情形;

“贫困户未落户人员DNA鉴定(社会购买司法鉴定机构)项目(BSZC2018-G3-12004-GXJL)”存在:

1)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3)需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4)其他情形。

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无需再次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三章第十九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中第四章,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未规定出具亲子鉴定的机构需为广西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项第一条及第二条指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即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据此,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质疑事项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金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 月28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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