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嘉信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什邡市农业局肥料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
德阳市嘉信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什邡市农业局肥料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
质疑人:成都王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隆丰镇隆新路4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委托代理人:杨舒涵联系电话:135*****457
被质疑人名称:德阳市嘉信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07号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女士****-*******
成都王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什邡市农业局肥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号)第一包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于2018年9月19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3、业绩8%“2016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业绩,以合同累计为准计算,销售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得8分,2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得5分,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3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取消评分标准将政府采购业绩作为限制条款,改为销售业绩,并取消业绩金额限制。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累积的业绩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不仅仅是面向那些只参加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以“2016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业绩,以合同累计为准计算”作为业绩的限制条款,会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具有限制性。此外,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了“300万元(含)以上得8分,2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得5分,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3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该条款对业绩金额的限定没有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及倾向性。因此我公司认为该条款严重违法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及不合理性。要求取消评分标准将政府采购业绩作为限制条款,改为销售业绩,并取消业绩金额的限制。
2、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信誉“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要求取消“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作为加分条件。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我公司认为上述条款违法政府采购法,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该条款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要求取消“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作为加分条件。
我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成都王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什邡市农业局肥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号)对采购文件第一包的质疑书。并于2018年9月20日将该质疑书移交至采购人什邡市农业局。2018年9月25日采购人什邡市农业局邀请该项目需求论证专家共同对该项目的质疑做出质疑答复并交至我公司。现回复如下:
<!--[if !supportLists]-->1、<!--[endif]-->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评分条款“业绩8%,2016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业绩,以合同累计为准计算,销售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得8分,2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得5分,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3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并未限定行政区域和行业,且政府采购业绩是投标人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产品质量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化肥使用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有大量的有机肥、秸秆腐熟剂等物资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有机肥与秸秆腐熟剂限额88.35万元,论证专家认为设置自2016年以来累计业绩100-300万元标准是合理的,大多数供应商都能满足,且是得分条款,而非限制性条款,没有倾向性、限制性及不合理性,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不支持“取消评分标准将政府采购业绩作为限制条款,改为销售业绩,并取消业绩金额限制”的诉求。
<!--[if !supportLists]-->2、<!--[endi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本评分条款“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设置是得分条件,不是加分条件,是投标人综合实力及投标产品的质量、环保、节能等因素的重要体现,以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到高质量产品,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支持的采购需求,完全具有其合理性。因此本条款不存在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支持“取消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每个3分,部省级每个2分,市(州)厅级每个1分,最高得3分,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投标产品获得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得1分作为加分条件”诉求。
<!--[if !supportLists]-->3、<!--[endif]-->综上所述,该招标文件的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不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和不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
现答复如下: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德阳市嘉信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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