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智慧公安智能交通安全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3.2 ①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综合设计资质②电子和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5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通知。3.6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3.7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联合体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且应以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成员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对于联合体投标除提供联合体各成员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该协议中应明确指定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阐明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必须与各自的专业工作经验相适应;声明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承担各自独立和相互连带的责任。3.8根据财政部规定,投标人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则前述投标人只能确定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智慧公安智能交通安全管理系统 2、招标编号:SHXM-1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18P050) 3、预算编号:14-18-z98082,14-Q18-2380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含外场智能交通设施建设、外场配套工程建设及嘉定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扩容建设3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交付地址:用户方指定地址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起180个日历日内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通知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8-10-10 09: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10-17 09: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5.如以联合体报名,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8-10-10 09:00:00至2018-10-17 09: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8-10-31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8-10-31 09:3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 2、开标地点:www.zfcg.sh.gov.cn。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开标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行政大楼B300室。投标供应商可于开标日09:30来现场开标,也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开标室远程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