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氮氢分析仪等设备招标公告
氧氮氢分析仪等设备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大连理工大学氧氮氢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 | ||
采购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 | ||
行政区域 | 大连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10月12日 18:28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8年10月15日 08:00至2018年10月19日 17: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科技园大厦601室) | ||
开标时间 | 2018年11月05日 13:30 | ||
开标地点 | 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303室。 | ||
预算金额 | ¥29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柏苏、孔磬杰 | ||
项目联系电话 | ****-********/126 | ||
采购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304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联系人:宋亮;电子邮件:cgzbdlut@dlut.edu.cn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科技园大厦6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张柏苏 孔磬杰 ****-********/126 |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理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大连理工大学氧氮氢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大连理工大学氧氮氢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UTASZ-*******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柏苏、孔磬杰
项目联系电话:****-********/1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304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宋亮;电子邮件:cgzbdlut@dlut.edu.cn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柏苏 孔磬杰 ****-********/126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科技园大厦6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采购氧氮氢分析仪1台套、金相显微镜1 台套、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套等教学与科研用仪器,改善实验室教学与科研条件,完善实验课程内容,提升科研实验水平及能力。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本项目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应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3.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投标人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0月15日 08:00至2018年10月1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科技园大厦60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至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303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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