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车辆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一、招标内容
为我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主要用于我院会议用车保障。车辆使用地区主要为市区,从事与会人员接送使用。
租赁服务期限:暂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如因工作需要,可续签一年。
二、租赁车辆的要求及租赁服务要求
1.根据我院实际工作需要,提供轿车、商务车、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2.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3.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有专业固定的维修保养定点场所。
4.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我院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
6.根据我院用车需求,能够在指定时间前到达用车地点。
7.车辆出险由车辆出租单位自负。
8.承租方将对租赁方进行考核。若租赁方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情况,承租方可中止合同。
9.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租赁合同签订前,随时做好相关准备,以便采购人核查,发现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报价格式
1.投标人按 元/辆/天报价。投标人应考虑租赁服务期限内相关投标报价风险,租赁服务期限内单价不变。
2.如有其它费用,需进行说明。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车辆出租单位出租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型为越野车。
2.投标人须自主拥车辆轿车不少于10台、商务车不少于5台、客车不少于3台。
3.投标文件中须分别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投标人或其法人本人)。
4.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含有本次招标的内容。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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