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小型建筑设计定点单位采购招标公告
2010年小型建筑设计定点单位采购招标公告
新站区重点局2010年小型建筑设计定点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区重点局的委托,即将对新站区重点局2010年小型建筑设计定点单位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2010CGXZ0041。谈判时间为2010年04月22日15时00分。现该项目的谈判邀请函开始发售。感兴趣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请到我中心办理登记购买手续后参与本项目谈判(本项目邀请函费用为元)。未办理登记购买手续的,投标无效。
本项目联系人: 蔡楚阳 陈瑜
联系电话:0551--*******
单位: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胜利路88号
合肥市新站区重点局小型建筑工程设计定点单位
竞争性谈判公告
合肥市新站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新站区重点局的受托,现对2010年度小型城市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报名。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编号:2010CGXZ0041
2、竞争性谈判内容: 新站区小型城市建筑工程设计定点单位(数量3家及以上)。
3、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11年4月31日。
二、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备独立设计30万平米以上小区的能力;
8、设计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9、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介绍信)、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技术说明
1、设计范围及内容:新站区范围内小型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
2、时间要求:接建设单位通知,要求当日内现场处理技术问题,及时出图;
3、工程设计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工程造价的设计费率合理最低价和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四、供应商复函须知: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报价书及说明;
3、询价文件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如业绩证明,须附合同复印件)。
4、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询价函、报价函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询价函、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5、采购合同由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与新站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方签订。询价函、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询标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我中心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报价文件。
8、投标人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尽快予以答复。
五、开标
1、开标日期:2010年4月22日下午15:00
2、开标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政府采购中心
六、评审方法及废标
1、本次询标活动将采用有效最低价方法评审。
有效最低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及规格、质保期以及询标过程中对以上内容的补充和修改等)的报价文件中,同等的技术规格和服务条件下,根据设计费率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果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者,且均通过询标小组评审,则采取询标小组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2、在询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其他经询标小组一致认定应予废标情形的。
3、询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超过市场平均价格,询标小组经评审后一致认定报价不合理的,可以认定其报价无效。
七、投标截止日期
2010年4月22日15时00分
八、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新站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胜利路88号
本项目联系人:蔡楚阳、陈瑜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附件一:报价函
附件二:二次报价书
附件1
合肥新站区重点局2010年小型建筑工程设计零星设计报价函
投标单位名称
行业基准价格折扣率折扣率小写:
折扣率大写:
是否响应
付款方式是□ 否□ (划√)
完工期
备 注
其他说明: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新站区2010年零星设计二次报价书
投标单位名称
二次报价
(行业基准价格
折扣率)折扣率小写:
折扣率大写:
是否响应
付款方式是□ 否□ (划√)
完工期
备注
其他说明
投标人公章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页<二次报价>由投标人在谈判现场依谈判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谈判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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