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测绘中介机构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

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测绘中介机构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


金沙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房屋测绘中介机构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为规范金沙县房屋测绘市场管理,促进测绘中介机构规范执业,保证房屋测绘成果质量,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凡在金沙县从事房屋测绘的公司和从业人员,须在金沙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备案,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需在金沙县注册成立公司或在贵州省注册公司且在金沙县设立分公司,且在金沙县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测绘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证书。非注册成立的测绘单位,须具备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

(三)房屋测绘作业人员,必须实行专职,测绘公司不得借用专业资质证书用于测绘。

二、备案资料

见附件《房屋测绘公司备案所需材料目录》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测绘中介机构向金沙县房产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签订房屋测绘质量承诺书。

(二)预测绘。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对测绘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初审合格后,由金沙县房产管理局确定县域内一处不动产,各测绘中介机构对指定的不动产开展预测绘。(不计费用)。

(三)审核。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对各房屋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预测绘成果予以审核。

四、备案确认

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将测绘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情况和预测绘成果审核情况报金沙县房产管理局相关领导审核、审定后,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测绘中介机构在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缴纳,用于测绘单位发生房屋测绘质量赔偿事件时应急处理。房屋测绘单位在本县停止房屋测绘业务满一年且不涉及赔偿义务的,质量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缴款单位。

五、备案终止

凡在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测绘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房屋测绘管理规定,在金沙县域内从事房屋测绘业务时,房屋测绘中介机构须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签订统一格式的房屋测绘合同,使用统一的房屋测绘软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成果须满足金沙县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并经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确认。房产测绘的质量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具体实施房产测绘的单位承担责任。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将不再采信其房屋测绘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自动将该测绘中介机构从备案库中除名。

(一)测绘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

(二)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

(三)测绘资质年审不合格的;

(四)资质挂靠、业务外包、签字人员冒名顶替等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其他

备案报名日期: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7日

报名地址:金沙县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 何进

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介机构 房屋测绘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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