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品目 |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保险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镇海区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01日14:51 |
预算金额 | ¥36.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寅******** | ||
项目联系电话 | 陈寅******** | ||
采购单位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宏伟,********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18-11-01
一、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
二、采购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三、采购主要内容:
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本级终结执行程序后,人身损害赔偿金仍未执行到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援助保险业务。
四、建设目的意义:
司法援助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保障机制的有益补充,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赔偿,从而减轻精神痛苦,减少经济损失,弥补现有司法救助制度的短板。
五、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论证意见:
(一)为完善国家刑事被害人救济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市开展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试点工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政府采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签订《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合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二)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推广司法援助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甬中法[2018])规定,要求在全市推广司法援助保险工作,在项目3年试点期间,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承办司法援助保险业务。
综上所述,论证小组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采购。
六、供应商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
七、专业论证人员: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建海
宁波市镇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顾恵岳
宁波浙甬会计事务所 蔡红波
八、公示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
九、其它事项: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并同时抄送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联系人:王绚艳
联系电话:****-********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宏伟
联系电话:****-********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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