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州新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州新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新财罚字〔2018〕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成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75号416室
联系电话:****-*******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接到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管委会《关于移交政府采购举报相关材料的函》,举报人请求对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社区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WJLZXQ-2018-044)第二包投标文件中关于惠普台式电脑和笔记本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我机关监督检查,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新区分局参加《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社区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WJLZXQ-2018-044)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该违法事实有中川园区管委会转交的举报文件、惠普(重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你公司投标文件予以证明,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兰州益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处以人民币3740.28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元贰角捌分)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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