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沿海]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制软水设备、机车润滑油脂、机车闸瓦采购招标二次公告(YHWZ2018111号)
[广西沿海]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制软水设备、机车润滑油脂、机车闸瓦采购招标二次公告(YHWZ2018111号)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制软水设备、机车润滑油脂、机车闸瓦采购招标二次公告
(招标编号:YHWZ*******号)
1.招标项目概况
受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就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制软水设备、机车润滑油脂、机车闸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由于第一次公告时间截止,第1、2、3、4包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对其进行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物资(详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分4个包件。
包件1:制软水设备(反渗透水处理设备,3套);
包件2:机车润滑油脂(铁路内燃机车三代柴油机油、铁路内燃机车四代柴油机油、其他润滑油脂/年度采购,1宗);
包件3:机车闸瓦(DF4D型/2000块);
包件4:机车闸瓦(DF5型/500块、DF8B型/500块、SS3型/1000块)。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4.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4.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符合所投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4.2合法经营要求:①投标物资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产品(复查合格的除外)。
②投标物资供应商无铁路总公司通报且在暂停期限内的产品质量类或企业行为类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
③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因违法经营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因存在不良行为被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或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在规定期限内的,不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④投标人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存在采购合同纠纷且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不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投标人因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廉洁等原因受到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或采购人相应处理的,按处理决定执行。
4.3投标人提供企业2017年度财务状况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报告书)。
4.4专业资质:
包件1:制软水设备
1. 投标人具备行业同类项目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资料完整,中间缺页不认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2015年8月~2018年8月)至少1份同类型产品订购合同及相应用户的运用评价证明。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非投标物资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制造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认证)证书、供货证明文件(承诺随货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出库证明)、售后服务承诺文件。
3.投标物资制造企业(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认证证书。
4. 投标物资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或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通过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的技术评审(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评审),能出具合格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评审证书。
5. 提供相应型号的反渗透水处理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 投标物资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应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31号令),2016年4月17日发布)。包件1反渗透水处理设备提供有效期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 投标物资为原装进口产品的,须通过欧盟CE认证,能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同类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承诺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含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要求提供承诺书。(注: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物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本项不需提供。
8. 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包件2:机车润滑油脂
1. 投标人具备行业同类项目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资料完整,中间缺页不认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2015年8月~2018年8月)至少1份同类型产品订购合同及相应用户的运用评价证明。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非投标物资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制造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认证)证书、供货证明文件(承诺随货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出库证明)、售后服务承诺文件。
3.投标物资制造企业(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认证证书。
4. 投标物资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或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通过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的技术评审(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评审),能出具合格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评审证书。
5.提供相应型号的机车润滑油、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6. 投标物资为原装进口产品的,须通过欧盟CE认证,能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同类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承诺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含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要求提供承诺书。(注: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物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本项不需提供。
7. 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包件3:机车闸瓦
包件4:机车闸瓦
1. 投标人具备行业同类项目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资料完整,中间缺页不认可。包件3、包件4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2015年8月~2018年8月)至少1份同类型产品订购合同及相应用户的运用评价证明。
2.包件3、包件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非投标物资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制造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认证)证书、供货证明文件(承诺随货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出库证明)、售后服务承诺文件。
3. 包件3、包件4投标物资制造企业(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认证证书。
4. 投标物资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或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通过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的技术评审(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评审),能出具合格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评审证书。
5. 包件3、包件4提供相应型号的机车闸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 投标物资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铁总科技【2014】201号)内,须通过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认证(CRCC认证)。包件3、包件4机车制动系统关键部件/闸瓦提供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7. 投标物资列入TG/JW202-2003《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铁运[2003]93号)附件1《机车重要件品名表》、《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范围、产品核查方式及外购产品复核范围》内,须通过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监造处或监造项目部验收合格,能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包件3、包件4机车闸瓦提供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监造部门(含驻厂、段验收室)签认的同型号产品竣工移交记录。
8. 投标物资为原装进口产品的,须通过欧盟CE认证,能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同类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承诺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含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要求提供承诺书。(注: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物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本项不需提供。
9.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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